某保險公司與董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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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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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12民初7693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2020-01-2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負責人:許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江蘇安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江蘇安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X,男,漢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民財保)與被告董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將陳林列為本案被告,后又申請撤回對該被告的起訴,因其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人民財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民財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代償款本息23683.37元,并給付保險費1821.36元,合計25504.73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5504.7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2、判令被告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原告與被告就被告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的貸款4萬元簽訂保證保險合同,后被告未按時償還貸款,2018年3月11日原告向華夏銀行進行理賠。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對原告的代償款、保險費、違約金等予以償還?,F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董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確認事實如下:2016年7月20日,被告董XX(投保人)向原告人民財保(保險人)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約定原告為被告向華夏銀行(被保險人)的4萬元貸款提供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貸款金額為4萬元,保險金額為44232.95元,保險費為24588.36元;賠償等待期為80天,絕對免賠率為0.00%,每月保險費為683.01元,每月繳納保費;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爭議處理方式為訴訟;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6年7月20日,被告董XX與華夏銀行簽訂《個人保險保證借款合同》以及《關于貸款細節的約定》,約定:被告董XX向華夏銀行貸款4萬元,用于購買商品,貸款期限36個月,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貸款年利率6.65%,逾期的,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次日,華夏銀行向被告董XX發放貸款4萬元。
華夏銀行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華夏銀行于2018年3月11日收到原告人民財保支付的保證保險代償款23686.37元,并將該借款的相關權益全部轉讓給原告。華夏銀行還向被告董XX出具《代償債務通知書》,通知被告董XX,原告人民財保在2018年3月11日代其清償了23686.37元,其中本金23200.33元、利息437.16元、逾期罰息45.88元。被告董XX個人賬戶明細賬單顯示2017年7月20日實際收到華夏銀行貸款4萬元,2017年11月24日,被告董XX最后一次償還貸款本息,之后再未還款。2017年12月18日,原告人民財保代償本金23200.33元、利息437.16元、逾期罰息45.88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投保單、保險單、借款合同、貸款細節的約定、借款憑證、明細單、轉讓確認書、代償債務通知書以及原告當庭陳述等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被告董XX向華夏銀行貸款,為此在原告人民財保處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華夏銀行為被保險人。被告不能按約還款,賠償等待期滿后仍未還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華夏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向原告人民財保索賠,原告按照約定向華夏銀行理賠后有權向被告董XX主張權利,被告應按約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故被告董XX應向原告人民財保償還代償款23686.37元、保險費1821.36元及違約金(以25504.73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代償款23686.37元、保險費1821.36元及違約金(以25504.73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038元,由被告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陳 顥
人民陪審員 宋曉紅
人民陪審員 左 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媛
書 記 員 魏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