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訴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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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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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民初150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永昌縣人民法院 2019-09-20
原告:秦XX,男,漢族,永昌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秦XX妻子),住永昌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區(qū)。
負責人:魏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XX,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秦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秦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23020元。訴訟過程中,秦XX變更訴訟請求,財產損失23020元變更為2102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9時許,秦XX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沿河清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上三莊村委會門口處,與公路限高欄相刮,造成×××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限高欄受損的交通事故,秦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秦XX對造成公路限高欄23020元的損失已予以賠償。秦XX所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事故在賠償范圍內,但某保險公司均以種種借口為由不予賠償,故起訴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秦XX,保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是事實。但秦XX2018年12月24日駕駛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guī)定,也屬于第三者保險責任免除事項,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給秦XX的保險條款及已簽字的投保人聲明,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向秦XX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及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秦XX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1份,用于證明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時間、地點等;2、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1份,用于證明秦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3、永昌縣路政大隊出具的證明1份,用于證明秦XX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4、金昌市國世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維修清單1份、收據(jù)1份,用于證明事故發(fā)生后,秦XX已賠償23020元的事實;5、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交強險保險單抄件1份,用于證明涉案車輛在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6、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查勘報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損失計算書各1份,用于證明故事發(fā)生后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賠付秦XX2000元損失;7、甘肅成路交通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1份,用于證明秦XX已賠償23020元的事實。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2、3、4、5無異議,對證據(jù)1、6、7有異議,認為證據(jù)1內容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基本的事實認定。認為證據(jù)6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出險的時間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不符。認為證據(jù)7與秦XX提交的證據(jù)4上面的單位名稱、地址不符,無法確認兩個公司具有關聯(lián)性。
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永昌縣路政大隊出具的報案材料1份,用于證明2018年12月24日秦XX駕駛涉案車輛撞毀限高限寬門架后逃逸;2、投保人聲明1份,用于證明某保險公司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及說明義務;3、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1份,用于證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部分加粗加黑,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經質證,秦XX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3有異議,認為證據(jù)2中秦XX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簽,某保險公司未向其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及說明義務。證據(jù)3秦XX沒有見過,某保險公司也未向其告知有關條款內容。
庭審中,秦XX申請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投保人聲明”中“秦XX”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本院委托甘肅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甘政司2019(文書)鑒字第24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日期:2018年5月10日、投保人:秦XX的《投保人聲明》中投保人簽章處“秦XX”署名,不是秦XX書寫。經質證,秦XX、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均無異議。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對秦XX提交的證據(jù)1、6,經審查,證據(jù)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7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2,經本院依法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投保人聲明非秦XX本人署名,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3秦XX不認可,某保險公司又無其他證據(jù)印證,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秦XX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25日0時至2018年7月24日24時,支付保險費7770.32元。2018年12月24日9時許,秦XX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沿河清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上三莊村委會門口處,與公路限高欄相刮,造成×××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限高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之后秦XX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經永昌縣公安局河西堡交通警察大隊調查,秦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秦XX對造成23020元的損失已予以賠償。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秦XX2000元。某保險公司未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
本院認為,秦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某保險公司提供給秦XX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中沒有責任免除的具體內容,其提交的投保人聲明中“秦XX”的簽名經鑒定并非為秦XX本人親自書寫,對免責條款“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是否向秦XX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不能認定某保險公司就該免責條款對秦XX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秦XX不發(fā)生約束力。秦XX所投保的車輛受損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應按雙方約定向秦XX進行理賠?!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币罁?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秦XX未在投保人聲明中親自簽字,但交納了保險費,表明秦XX愿意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而且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但不能因此認為秦XX認可某保險公司已經向其履行了保險免責條款的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是否已經向秦XX履行了保險免責條款的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是個事實問題,不能僅因為秦XX交納了保險費而推定某保險公司向其履行了該項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進一步明確:“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笨梢?,某保險公司對“離開事故現(xiàn)場”情形可免責的前提是已對秦XX履行了相應告知或者提示義務,現(xiàn)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對投保人履行了該提示或告知義務,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已向秦XX履行了提示、告知免責條款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事故發(fā)生后秦XX駕車離開現(xiàn)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行為,但該法并沒有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免責,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同于法定免責條款,故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秦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在保險范圍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210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秦XX保險金21020元。
法規(guī)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javascript:FXC('A231406',0))
制定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http://192.0.100.105/lib/zyfl/ZyflSearch.aspxfdep_id_gjfl=002''_blank)效力等級法律(http://192.0.100.105/lib/zyfl/ZyflSearch.aspxxiaoli_id_gjfl=0201''_blank)
公布日期2015.04.24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http://192.0.100.105/lib/zyfl/ZyflSearch.aspxshixiao_id_gjfl=01''_blank)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元,減半收取計188元,由秦XX負擔1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鄭國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宮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