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喜來購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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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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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77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喜來購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廣東訊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拉赫蘭頓融資XX(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XXXX號。
法定代表人:AnthonyCheXX(鄭光華)。
上訴人佛山市喜來購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來購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拉赫蘭頓融資XX(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赫蘭頓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68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喜來購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遺漏案件當事人,應當追加涉案打印機前一手銷售方案外人埃菲貿易(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埃菲公司)以便查清責任主體。2.一審立案案由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在審理過程中變更為基于合同違約而提起的訴訟,繼而審理產品質量問題,但沒有重新給予喜來購公司管轄權異議期、舉證期,剝奪了當事人重新提出證據、要求追加埃菲公司、廣東永航新材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航公司)參加訴訟等程序權利。3.一審對發生火災損害的客觀事實認定不清,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具有更高的證明力,應予采信。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碧公司)出具的技術意見書對于火災原因的認定不清,華碧公司以及鑒定人員缺乏資質,技術意見書中描述的現場取樣過程不合法,包括取樣過程不當,無法確認取樣的系哪一臺打印機的打印桿;取樣后寄回的過程可能導致打印桿發生物理或化學變化,從而導致鑒定結論錯誤,且并未排查取樣的現場是否為第一現場還是有所變動。技術意見書根據過火的程度、時間尋找起火原因是不客觀的,該技術意見書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采信,申請依法另行選定有資質的鑒定技術機構對涉案火災原因進行重新鑒定分析。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喜來購公司的上訴請求。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拉赫蘭頓公司未作陳述。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喜來購公司賠付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180,916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24日,拉赫蘭頓公司與永航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101-XXXXXXX-000),約定出租人為拉赫蘭頓公司;承租人為永航公司;銷售商為喜來購公司;租賃物為EFICretaprintSOXXX41060-8東芝大墨滴噴頭打印機。同日,拉赫蘭頓公司、永航公司與喜來購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01-XXXXXXX-000-PAI),載明出租人為拉赫蘭頓公司,承租人為永航公司,銷售商為喜來購公司。鑒于(1)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簽訂合同號為101-XXXXXXX-000的《融資租賃協議》,根據該租賃協議,出租人同意向銷售商購買租賃物,再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2)承租人已自行選定了租賃物和銷售商,并與銷售商確定了租賃物購買的條款和條件;(3)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銷售商同意出售,出租人同意購買租賃物;(4)三方同意,銷售商應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而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協議的規定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因此三方達成協議如下,本合同之所稱租賃物為本合同買賣之標的物,亦為租賃協議項下之租賃物,租賃物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詳見本合同附件租賃物清單。租賃物價款為3,900,000元。附件租賃物清單載明,租賃物為東芝打印機,租賃物使用地為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小洞工業園永航新材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物交付日期為2016年10月19日。后拉赫蘭頓公司向喜來購公司支付了租賃物價款3,900,000元獲得喜來購公司出具的發票。
2016年11月,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簽發了保單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的財產一切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拉赫蘭頓公司和永航公司;保險項目為涉案東芝打印機,數量為1臺,保險金額為3,900,000元,保險價值確定依據為重置價值;保險期限自2016年11月10日零時起至2018年11月9日二十四時止;每次事故免賠額為8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
2017年2月16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隊高明區大隊出具高公消火認字[2017]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2017年1月30日9時40分,位于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小洞工業區永航新材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噴墨房發生火災。火災燒毀了陶瓷噴墨打印機2臺,過火面積35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火災發生時,該工廠已停工放假,但陶瓷噴墨打印機處于通電運轉狀態。經調查,對火災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17年1月30日9時30分,起火部位為1號陶瓷噴墨打印機電箱處,起火原因為排除人為縱火,排除遺留火種,排除雷擊,不排除電線短路而引發火災,不排除油墨自燃。火災原因不明。2017年2月16日,某保險公司委托華碧公司對涉案火災原因進行查勘。華碧公司出具蘇華碧[2017]技鑒字第32號技術意見書,經現場調查,涉案火災現場位于工廠的噴墨車間,車間彩鋼板圍墻燒塌,火災現場用彩條布封蓋,對起火車間進行調查,車間內并排放置兩臺大墨滴噴頭打印機,其中靠近走道側為東芝打印機,另一側為泰威大墨滴噴頭打印機,兩臺打印機之間放置有一個鐵架;鑒定意見為,涉案工廠起火系噴墨房內東芝打印機打印桿下部的噴墨頭起火所致,噴墨頭起火與打印機噴墨頭部位的溫控裝置失效導致加熱溫度過高有關。該公司具有司法鑒定許可證。2017年2月21日,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核定損失后,于2017年4月1日向拉赫蘭頓公司賠付保險金3,180,916元后獲得拉赫蘭頓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書。
一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情況說明,明確涉案設備采購價為3,900,000元,含17%增值稅,該設備投入使用不足2個月,且市場價值與原采購金額基本一致,設備損失按含稅價格3,900,000元計算,扣除增值稅后的價格為3,900,000元÷(1+17%)=3,333,333.33元,加上某保險公司核定的殘骸清理費用15,000元,再扣除5%的免賠額,某保險公司理賠金額為(3,333,333.33元+15,000元)×(1-5%)=3,180,916元。
一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明確,本案系基于合同違約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某保險公司已依據保險合同關系向被保險人即本案拉赫蘭頓公司償了保險金,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其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拉赫蘭頓公司對喜來購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涉案火災造成2臺噴墨打印機燒毀,已經公安消防部門火災認定書認定。火災認定書未能明確火災原因,對此,某保險公司已提供了華碧公司出具的技術意見書,經鑒定,其中1臺系涉案東芝打印機,起火原因亦系該東芝打印機噴墨頭起火所致,并確定噴墨頭起火與打印機噴墨頭部位的溫控裝置失效導致加熱溫度過高有關。故本次火災系東芝打印機存在缺陷所致發生,該東芝打印機系被保險人拉赫蘭頓公司及永航公司之間基于融資租賃關系向喜來購公司購買,由喜來購公司銷售的,現某保險公司基于喜來購公司與兩被保險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向喜來購公司主張相應的損失,根據上述鑒定結論,喜來購公司應對拉赫蘭頓公司和永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喜來購公司主張本案的技術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該技術意見書系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部門作出,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具有資質,故一審法院認定該技術意見書具有證明力。至于喜來購公司主張東芝打印機系其轉售,上一手出讓方為埃菲公司,最終承擔責任的也不應當是喜來購公司,應追加埃菲公司。因某保險公司明確本案系基于合同違約提起的訴訟,涉案買賣合同系被保險人與喜來購公司簽訂,喜來購公司系東芝打印機的銷售商,現某保險公司明確要求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故一審法院對喜來購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關于損失,因涉案火災造成東芝打印機燒毀,而涉案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價值確定依據為重置價值,某保險公司核定的損失已經扣除了增值稅和免賠額,并核定了殘骸清理費用,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審法院予以認定。綜上,喜來購公司應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3,180,916元。喜來購公司及拉赫蘭頓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庭審中享有的抗辯權利。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喜來購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3,180,916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247元,公告費560元,合計32,807元,由喜來購公司負擔。喜來購公司負擔的受理費及公告費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繳納。
二審中,喜來購公司提供了以下新證據:1.埃菲公司銷售營運經理溫淑賢的工作名片;2.喜來購公司與埃菲公司銷售營運經理溫淑賢郵件截圖;3.喜來購公司與埃菲公司銷售營運經理溫淑賢郵件附件截圖的翻譯證明;4.喜來購公司與埃菲公司銷售營運經理溫淑賢郵件附件一:“問題:M4電子檢定變壓器(ElectricalVerjficationsTlansforlnerM4V4)”;5.喜來購公司與埃菲公司銷售營運經理溫淑賢郵件附件二:“問題:PH電氣輸入與安全性(PhselectricalinputsJ4_V3)”;6.2019年10月25日埃菲公司技術人員Ricard發送的電子郵件截圖及翻譯;7.喜來購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毅弘與埃菲公司銷售營運經理溫淑賢電話對話錄音;8.喜來購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毅弘與埃菲公司售后經理關智行電話對話錄音;9.(2019)粵佛嶺南第8620《公證書》;10.喜來購公司與埃菲公司技術總監Ricardo往來的電子郵件截圖及翻譯件;11.喜來購公司與埃菲公司技術總監Ricardo往來郵件附件《PHsinpection》及翻譯件;12.(2019)粵佛嶺南第8884《公證書》。上述證明均證明涉案MT4噴墨打印機內部的噴墨頭不存在缺陷,無證據表明該打印機內部的打印噴墨頭會引起火災,喜來購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且不認可其證明目的。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喜來購公司提供新證據的認證意見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闡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華碧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包括電子電氣產品、日用消費品、特種設備及相關設備等檢測,該公司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名冊入冊機構。華碧公司出具技術意見書“鑒定人”部分有劉躍東、章龍兩人簽名,其中劉躍東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章龍登記為工程師職稱證書。二審中,華碧公司表示其出具報告類型為技術鑒定書,所做鑒定并非在司法活動中進行,不屬于司法鑒定,不適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鑒定人不需要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司法鑒定人,具備本領域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工程師即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華碧公司出具的技術意見書應否被采信。
首先,關于本案一審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本案系某保險公司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且某保險公司一審期間明確本案系基于合同違約提起訴訟,故一審基于銷售商喜來購公司簽署的《買賣合同》審理涉案東芝打印機的產品質量問題,不屬于變更案由,亦不應重新給予喜來購公司管轄權異議期、舉證期。涉案打印機的前一手銷售方并非買賣合同相對人,故喜來購公司主張應追加前一手銷售方作為本案當事人,并無合同或法律依據。故喜來購公司主張一審存在程序瑕疵,剝奪了其訴訟權利,應發回重審,該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依法不應發回重審。
其次,關于華碧公司出具的技術意見書應否被采信。喜來購公司主張華碧公司出具技術意見書存在缺乏資質、程序不合法的情況。本院認為,鑒于本案華碧公司所做鑒定并非受法院委托在訴訟活動中進行,所出具的并非司法鑒定意見書,不適用司法鑒定相關法律規定。華碧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電子電氣產品檢測,喜來購公司并無證據證明華碧公司出具技術鑒定書缺乏資質、程序不合法,故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喜來購公司還主張技術意見書對火災的原因認定不客觀、不準確,并在二審期間提供了其與涉案打印機的實際銷售方案外人埃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的往來郵件、電話錄音等新證據,證明埃菲公司表示涉案打印機有眾多安全保護設計可以避免其中的組件產生火災危險,因而噴墨頭不太可能引發火災或燒毀機器。對此,本院認為,本案華碧公司所作的技術鑒定屬于由具備本領域專業知識的第三方對涉案火災原因進行鑒定,消防部門所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主要從反面排除若干可能引發火災的因素,該技術鑒定書則直接從正面對火災起因作確定的分析判斷,其鑒定結論與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的結論并無沖突或矛盾之處。喜來購公司雖提供了埃菲公司有關事故原因的認定,但埃菲公司的表述系基于該型號打印機的功能而言,針對本案所涉打印機的事故原因,埃菲公司并未給出確定性的判斷。相比較華碧公司出具的技術意見書,后者的證明力更高。鑒于華碧公司作出的技術意見書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喜來購公司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技術意見書的結論,綜合考量現有證據的證明力,本院對華碧公司出具的技術意見書予以采信,一審以此認定喜來購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喜來購公司還主張永航公司存在對涉案打印機使用不當的行為并導致火災發生,但亦無法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其上述主張難以支持。喜來購公司主張對涉案火災原因重新進行鑒定,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喜來購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247元,由上訴人佛山市喜來購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 婕
審判員 周 欣
審判員 朱 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段佳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