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鑫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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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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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3民初1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南樂縣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南樂縣鑫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樂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23067581XXXX。
法定代表人: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南樂縣光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樂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23080803XXXX。
主要負責人: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南樂縣鑫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車輛損失57515元、施救費3800元,共計61315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豫J×××××、豫JXXX9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多種商業保險。2018年8月14日,原告駕駛員王國強駕駛該車在清豐縣境內與前方車輛追尾,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經事故認定,王國強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
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庭審口頭辯稱,如核實本次事故不存在無證、醉酒、逃逸等違法情形,且駕駛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車輛正常年審,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03時55分許,原告駕駛員王國強(持A1A2駕駛證和道路旅客、普貨運輸駕駛員資格證)駕駛原告所有的豫J×××××、豫JXXX9掛車,在清豐縣境內京廣106國道505公路500米清豐縣高堡鄉高堡街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半掛車相撞,前方車輛不知情的情況下駛離現場,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經清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王國強負事故全部責任,前方車輛無責任。原告為施救其車輛支付濮陽市誠達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施救費3800元。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濮陽貴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豫J×××××、豫JXXX9掛車車輛損失價值予以重新司法評估,意見:豫J×××××號車估損總值為5751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本次重新評估費。豫J×××××、豫JXXX9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多種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其中:豫J×××××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責任限額為15.9536萬元,投保人為原告,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資格證、保險單、施救費票據和施救單位證明、濮貴評字(2019)2526號評估報告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院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豫J×××××、豫JXXX9掛車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在相應險種的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關于原告合法損失:1.車輛損失。原告根據重新評估意見,請求57515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2.施救費。原告請求38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過高,本院認為,原告車輛損壞需要施救客觀存在,經審查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客觀真實,已實際發生,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合法損失共計61315元(車輛損失57515元+施救費38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全額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事故中的無責任第三者依法行使追償權。某保險公司為重新評估支付的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自行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南樂縣鑫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共計613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征收666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利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郭家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