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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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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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36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遂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28594896XXXX。
法定代表人:唐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駐馬店市#商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00793208XXXX。
負責人:國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女,漢族,住河南省汝南縣,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男,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魏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57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6日7時56分許,在七蟻220省道遂平縣文城鄉加油站西200米,司機杜新歌駕駛原告所有的豫Q×××××號重型貨車,沿遂平縣文城鄉由東向西行駛至上述地點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路上的限高桿,造成限高桿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杜新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限高桿損失85760元。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險,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事故所受到的經濟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豫Q×××××號重型貨車在我司投保,其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有相應的駕駛資格,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愿意承擔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2、事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發現改裝、加裝,根據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被告保險機動車輛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3、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6日7時56分許,杜新歌駕駛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號重型貨車,沿遂平縣文城鄉由東向西行駛至七蟻220省道遂平縣文城鄉加油站西20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路上的限高桿,造成限高桿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遂平縣公安局交通警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當事人杜新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杜新歌負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4月6日,遂平縣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交通事故預算清單,載明“豫Q×××××,投保公司:華安事故地點:文城,合計85760元”,2019年4月23日,遂平縣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限高架,價稅合計80000元的發票一張。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保險單、事發現場照片等,被告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在卷為據,經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豫Q×××××號重型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出具保險單后,雙方的保險合同即成立。上述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杜新歌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公正,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違反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即“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行駛證照片和現場照片不能證實原告車輛系因加裝(加幫)而導致事故發生,而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亦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的主張,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后,原告依合同約定履行了及時報案等義務,被告亦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理賠義務。對于原告請求的限高桿損失費80000元,有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的其他損失,證據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損失共計80000元。
二、駁回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44元,減半收取972元,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6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04元。案件受理費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已預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徑行支付給原告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及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