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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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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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民終19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871751XXXX。
主要負責人:甲,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女,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河南大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平頂山平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171805XXXX。
法定代表人:姜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河南首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徐濤,男,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金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平頂山平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運公司)、徐濤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9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被上訴人陳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平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徐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付責任;2.上訴費用由陳X、平運公司、徐濤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陳X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錯誤。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以下簡稱“承運險”)的保險責任,承運險合同條款明確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該險種的責任免除部分。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承運險是針對被保險人對乘客等受害人造成損失的彌補,其賠償依據是保險合同,承運險的賠償范圍必須在承保險種的責任范圍內,而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明確約定為責任免除部分,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承運險中進行賠償。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傷殘的,為殘疾賠償金;”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陳X支付了殘疾賠償金,其中己包括了精神損害撫慰金。
陳X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2.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上訴稱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其保險責任范圍,系利用格式合同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情形,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并未舉證證明該公司在簽訂承運險合同時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稱精神損害撫慰金包含在殘疾賠償金內沒有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傷殘、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用并列法條規定,而沒有將傷殘、死亡賠償金列入精神損害撫慰金法條內。從立法技術的角度可以印證在民事侵權案件審理中,傷殘、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并列的賠償項目,二者并無隸屬關系。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精神撫慰金”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殘疾賠償金認定為事故損失正確。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并行主張。陳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事實清楚,即使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責任,也應由平運公司或徐濤承擔該費用。
平運公司辯稱,平運公司在購買承運險時未見過某保險公司的任何免責條款,平運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并不知情,某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在投保人投保時履行告知義務,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陳X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濤辯稱:1.本案實質上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一種間接損失,不應賠償。2.如果支持陳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涉案營運客車投保了承運險和不計免賠率險,該險種的賠償不區分過錯程度,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均應在保險合同承保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全額賠償。3.承運險中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約定系責任免除的約定,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更不能約束保險合同關系之外的受害人陳X。某保險公司未對保險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平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各項損失118781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平運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7日6時20分許,徐濤駕駛豫D×××××號大型客車沿平頂山市神馬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寨路口西約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入道路中間隔離帶,致使陳X等多名乘客受傷。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濤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等乘客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陳X被送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右肩胛骨骨折;3.急性顱腦損傷;4.顏面部皮膚軟組織挫傷;5.全身多發軟組織損傷。陳X住院治療共計25天,于2017年8月11日出院診斷。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繼續促進骨折創傷修復對癥治療;3.三個月內避免體力勞動,防止內固定松動及在骨折,每月復查X線片知道功能鍛煉及決定何時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4.適當理療;5.隨診。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陳X在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行內固定取出術,住院共計5天,出院醫囑:1.每兩天換藥,術后半月拆線;2.加強營養,繼續促進創傷修復對癥治療;3.注意休息,避免體力勞動,防止在骨折;4.我科隨診。兩次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共計41869.11元,后門診檢查治療產生費用140元。其中,徐濤墊付醫療費32169.30元。事故發生時,徐濤駕駛的豫D×××××號大型客車的所有人為平運公司,徐濤系承包經營該車輛,并向平運公司交納承包費用。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承運險,每人(座)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一審審理期間,陳X申請對其交通事故損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平頂山和平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陳X損傷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構成十級傷殘。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共計1085.80元。陳X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共計42008.30元,其中含徐濤墊付醫療費32169.3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即30天×50元/天)。3.營養費600元(即30天×20元/天)。4.護理費: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依法確定為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護理費參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為3248.38元(具體計算為39522元/年÷365天×30天)。5.誤工費:陳X系駐馬店市中心醫院聘用工作人員,事發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5180.30元/月,該醫院出具證明顯示事發后不能正常工作休息五個月,期間停發工資,則誤工費為25901.50元;第二次住院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6356元/月,該醫院出具證明顯示事發后不能正常工作休息五個月,期間停發工資,則誤工費為6356元。誤工費共計32257.50元。6.殘疾賠償金:陳X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63748.38元(具體計算為31874.19元/年×20年×10%)。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此次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陳X的傷殘程度、精神損害程度,結合一審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酌定為5000元。8.交通費: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侵害,如違法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本案中,陳X乘坐徐濤駕駛的機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使乘客陳X等受傷,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認定,徐濤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等乘客均無責任。徐濤駕駛的車輛系承包租賃平運公司的車輛進行營運,且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承運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現陳X以此次交通事故為事實根據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對陳X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承運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保險金,超出保險限額范圍的,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情況由侵權人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陳X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人身損害損失共計149162.56元,不超過承運險每人(座)保險責任限額,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因徐濤已向陳X墊付醫療費32169.30元,保險賠償時應予扣除,則某保險公司在承運險責任限額內實際應支付保險賠償金共計116993.26元。因某保險公司可在承運險責任范圍內賠償陳X應獲賠償的各項損失,故徐濤不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陳X給付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金共計116993.26元。二、駁回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76元,由第三人徐濤負擔。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1085.80元,由第三人徐濤負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出具的平公(交)認字〔2017〕第030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濤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等乘客無責任。事故當事人對該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該認定書的效力予以確認。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陳述,并征得當事人同意,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陳X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承運險合同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承運險的責任免除部分,某保險公司不應在承運險范圍內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據以認定應免除其保險責任的上述條款系免責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某保險公司雖稱其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但在一、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而投保人平運公司否認在為豫D×××××號大型客車辦理承運險投保手續時收到過保險條款,也不認可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已對相關免責條款向其進行了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投保時該公司已對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备鶕鲜龇梢幎?,陳X因本案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其精神和身體上受到了較大創傷,陳X有權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陳X的傷殘程度、精神損害情況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陳X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本案的案情實際,并無不妥。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關于其不應賠付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軍偉
審判員 竇士報
審判員 梁 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