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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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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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民初1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鞏義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楊XX,男,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河南省鞏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X,鞏義市明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貿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一單元6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796774XXXX。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15435元、評估費770元、施救費3000元、拆檢費1500元,共計2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4日,原告楊XX駕駛豫A×××××重型半掛牽引車/豫H×××××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鞏義市大峪溝鎮金鼎爐料廠路段處時,與相對方向翟勝利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認定,楊XX與翟勝利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豫A×××××號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鞏義市信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原告楊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就本案的車輛損失費、施救費、拆檢費等請求被告支付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損險,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原告需提供第一受益人同意直接向原告賠償的聲明,否則其認為原告無權要求獲得賠償。2.原告訴求的車損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程序違法,且評估的受損項目和金額與某保險公司定損項目和金額相差較大,對該評估結論不認可,請求重新鑒定。3.施救費、評估費、拆檢費某保險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豫A×××××號重型半牽引掛車登記所有人為鞏義市信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原告楊XX,掛靠于鞏義市信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運營。2019年5月7日,鞏義市信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豫A×××××號重型半掛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還約定了該保險合同項下財產險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其中該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98000元。2019年12月4日14時30分許,原告楊XX駕駛豫A×××××(豫H×××××)號重型半掛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鞏義市大峪溝鎮金鼎爐料廠路段處時,與相對方向翟勝利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翟勝利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處理,認定楊XX與翟勝利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后經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委托鄭州天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評估,確定豫A×××××車輛損失價值為15435元,原告維修該車輛實際支出1559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3000元、拆檢費1500元、評估費770元。
第一受益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將理賠受益權轉讓給了鞏義市信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鞏義市信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同意該車輛的損失由實際車主楊XX向被告索賠,該公司不再主張。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本案中所涉保險合同的豫A×××××重型半掛牽引車系被保險車輛,該車由楊XX從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掛靠于鞏義市信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營,并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了車損險,第一受益人及登記所有權人均出具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同意本案事故理賠款由車輛實際所有人楊XX直接向被告主張,故原告楊XX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出險時,有權直接要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本次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車損15435元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被告應向原告全額賠付。被告辯稱系原告單方評估,要求重新評估,因本案的評估系交警部門委托評估機構評估,被告也未提交足以反駁評估結論的證據,故對被告重新評估的辯稱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拆檢費、施救費、評估費,為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以賠付,被告辯稱不承擔拆檢費和評估費、施救費,沒有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損失為:車損15435元、評估費770元、施救費3000元、拆檢費1500元,共計20705元。原告主張21000元,本院在20705元范圍內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車損、評估費、拆檢費、施救費共計20705元;
二、駁回原告楊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元,減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陳愛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王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