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李X甲、宜豐縣粵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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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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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24民初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豐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翰城國際)19幢101-2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000672434XXXX。
法定代表人:操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花X,男,漢族,住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系該公司法務,特別授權。
被告:李X甲,男,漢族,宜豐縣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豐縣。
被告:宜豐縣粵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豐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MAXXXRNP61。
法定代表人:蔣XX,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0492000XXXX。
法定代表人:傅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豐支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與被告李X甲、宜豐縣粵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通汽運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花X、被告李X甲、粵通汽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X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1105元;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5日,李X甲贛CXXXXX78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滬瑞線895公路900米時,與羅斌駕贛CXXXXX43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羅斌受傷及羅斌隨身物品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李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羅斌負次要責任。原贛CXXXXX43重型廂式貨車保險人,在原告處投保有商業險及不計免賠,后在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日興汽運有限公司(下簡稱日興汽運公司)訴原告(2019)贛0983民初3405號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判令原告賠付日興汽運公司理賠款共計64610元,該判決已生效。原告已在2019年9月6日履行法院判決贛CXXXXX43車損費用64610元,訴訟費1478元,且原告已支付保險公估費4400元。被告李光贛CXXXXX78車駕駛員,被告粵通汽運公贛CXXXXX78車所有贛CXXXXX78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在此次事故中,李X甲負主要責任,原告贛CXXXXX43車損費用64610元中的70%,(2019)贛0983民初3405號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訴訟費1478元,保險公估費用4400元,共計51105元應由各被告賠償,各被告至今未賠償,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李X甲辯稱,損失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我不承擔損失。
被告粵通汽運公司辯稱,我公司在乙保險公司買了足額的保險,故損失由乙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而是基于保險合同關系參加訴訟的,如果我公司承保車輛的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都合法有效,我公司會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應承擔的損失,但保險合同有明確約定,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6時29分,被告李X甲駕駛車牌贛CXXXXX78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滬瑞線行駛至滬瑞線895公里900米時,與羅斌駕駛車牌贛CXXXXX43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羅斌受傷及羅斌隨身物品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李X甲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羅斌負次要責任。2019年6月12日,羅斌駕駛的車牌贛CXXXXX43的重型廂式汽車的所有人日興汽運公司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7月31日,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贛CXXXXX43號重型廂式貨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原告甲保險公司給付保險公估費4400元;2019年8月13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甲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64610元給日興汽運公司,并承擔訴訟費1478元;2019年9月6日,原告向日興汽運公司給付了理賠款與訴訟費共計66088元。
另查明,被告李X甲系被告粵通汽運公司的司機,被告粵通汽運公司所贛CXXXXX78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事故發生時,被告李X甲在合法有效的駕駛期贛CXXXXX7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合法有效的行駛期內,亦在保險理賠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開庭筆錄及原告提交的商業險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羅斌的駕駛贛CXXXXX43號車的行駛證、李X甲的駕駛贛CXXXXX78號車的行駛證、保險報案記錄、保險公估報告、(2019)贛0983民初3405號民事判決書、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轉賬憑證,被告提贛CXXXXX78號車的強制險、商業險保單各一份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一、責任主體問贛CXXXXX78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乙保險公司的保險限額已能足額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的損失,故本院對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李X甲、粵通汽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李X甲系事故責任者,因事故賠償引起訴訟,根據被告粵通汽運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應由事故責任者被告李X甲及粵通汽運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二、賠償項目及數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已支付了(2019)贛0983民初3405號案的保險理賠款64610元,而被告粵通汽運公司的司機李X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所以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負擔該70%的賠償責任,故對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償付理賠款45227元(64610X70%)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甲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公估費4400元及(2019)贛0983民初3405號案的訴訟費1478元,已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3405號案判決認定并處理,現原告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請求被告支付,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45227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8元,由被告李X甲及被告宜豐縣粵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31元,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訴標的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宜春經濟開發區支行,戶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賬14XXXXX07。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若到期不履行,權利人可在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羅獻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鵬程
書記員鐘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