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郭X甲與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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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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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71民終7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9-09-2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16、17、27、28樓。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廣東永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廣東永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甲,男,漢族,1969年12月24日,住河南省溫縣*************,身份證號碼410************019。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乙,河南豫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河南豫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溫縣******東側(河務局北路口向東300米路北10號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林X1。
上訴人、郭X甲因與被上訴人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興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粵7101民初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上訴人郭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郭X乙到庭參加法庭調查詢問。被上訴人豫興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粵7101民初15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2.若本案不符合發回重審的條件,維持一審關于郭X甲向某保險公司支付320000元及利息的判決,并改判豫興公司對案涉貨物損失以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從2019年1月2日起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計算至付清所有債務之日止;若超過法院作出的判決規定的付款期限,逾期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利息);3.豫興公司、郭X甲承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如下:1.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王超,登記所有人為豫興公司,兩者存在掛靠關系的事實,已經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認,某保險公司無需舉證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王超與豫興公司應當就案涉貨損承擔連帶責任。2.一審法院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案外人王超以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溫縣公司)應在一審程序中列為共同被告。由于一審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程序違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3.郭X甲作為車輛使用人,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案涉事故負全部責任,一審關于郭X甲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應予以維持。4.一審關于貨物損失的認定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確認和維持。郭X甲對貨損金額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上訴人郭X甲二審答辯稱:案涉車輛的實際車主是王超,掛靠單位是豫興公司,郭X甲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該事實已經被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生效判決確認。
被上訴人豫興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未作答辯。
上訴人郭X甲上訴請求:1.撤銷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粵7101民初1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要求郭X甲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豫興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1.郭X甲是肇事車輛豫H*****豫HO69Z的駕駛員,其只是受雇于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王超,履行司機職務行為。郭X甲在《運輸合同》上簽字,也是受實際車主王超的委托,即使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存在過失,也是在前面車輛發生事故的情況下,避免追尾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主觀上沒有過錯,而該車輛是王超掛靠在豫興公司名下的,上述事實已經被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某保險公司應當向豫興公司行使追償權,故郭X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估公司)僅根據某保險公司和廣州中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單方提供的運單進行價格評估,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實際貨損價值。郭X甲對公估報告結論有異議。3.本案應當追加實際車主王超為被告。4.本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依法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審理,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二審答辯稱:1.郭X甲駕駛車輛違反相關的交通法規,導致貨物受損,郭X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郭X甲對貨損的金額有異議,但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3.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由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豫興公司對郭X甲的上訴請求未發表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郭X甲、豫興公司連帶賠償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32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7月13日起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計至郭X甲、豫興公司付清所有債務之日止;若超過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上規定的付款期限,逾期部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利息);2.郭X甲、豫興公司承擔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31日,某保險公司與案外人中鐵公司簽訂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保險單號為104********284470869,保險金額為1000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10月25日24時止。2017年1月10日,案外人中鐵公司(甲方)與郭X甲(乙方)簽訂《運輸合約》(編號為:0001518),約定由郭X甲為案外人中鐵公司提供運輸服務,自廣州往鄭州運輸布、服裝等貨物,合同約定:“乙方必須保證甲方貨物安全……貨物如發生丟失、磨損、淋濕、火災、污染等損失,均由乙方按甲方實際損失金額照價賠償”,郭X甲在承運人處簽字確認。2017年1月11日6時30分左右,郭X甲駕駛豫H*****/豫HXXXZ掛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岳陽高速公路13公里+50米南往北處,遇前方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向左急打方向避讓后,又向右回方向過大,致使車輛失控碰撞道路右側波形護欄,車輛側翻,造成貨物散落于高速公路上,遭附近村民哄搶;時值岳陽當地降雨天氣,導致部分貨物被雨水淋濕受損。經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陽支隊岳陽南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35**********002號),認定郭X甲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郭X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后,案外人中鐵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賠949456.65元。2017年1月14日,某保險公司委托泛華公估公司進行評估,泛華公估公司作出《保險公估最終報告》,定損金額為699589元,減去10%免賠額,經與被保險人協商,建議理賠金額為320000元。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保險人中鐵公司賠付320000元。2017年7月14日,案外人中鐵公司收到款項后與某保險公司簽署《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將賠款部分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同意以立案之日作為利息起算之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涉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均是合同相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中鐵公司支付了320000元賠償金后,依法獲得在賠償金范圍內請求賠償的代位求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運輸合同的約定,郭X甲作為案涉貨物的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郭X甲作為涉案貨物的車輛駕駛人,在運輸過程中因自身操作不規范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損,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主張郭X甲承擔賠償32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對于郭X甲辯稱,其是事故車主王超所雇傭的司機,其作為雇傭人員,從事駕駛職務,所簽《運輸合同》也是作為司機,行使車主交付的任務,不應作為追償對象等辯解理由,因郭X甲未提交相關證據,該院對其辯解理由不予采納。至于某保險公司訴請豫興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訴稱豫興公司為郭X甲的掛靠經營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豫興公司和郭X甲之間存在掛靠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保險公司請求豫興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關于利息,在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同意利息以32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2019年1月2日立案之日作為利息起算之日,該院予以確認。郭X甲、豫興公司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愿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該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郭X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自2019年1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郭X甲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郭X甲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證據:
1.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民事判決書和法律文書生效通知書。
2.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民事判決檔案卷宗材料12頁。
3.郭X甲的從業資格、駕駛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證據用以證明經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民事生效判決書認定,郭X甲是案涉車輛的駕駛人,受雇于實際車主王超,掛靠單位是豫興公司。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1.對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判決生效時間是2017年5月22日,但郭X甲在一審中并未向法院提交該份證據,導致本案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王超。2.對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3.對證據3沒有異議。
被上訴人豫興公司對上述證據未發表意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豫興公司在二審中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1.郭X甲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證據2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上述證據予以采納。但上述證據屬于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的證據,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郭X甲予以罰款三千元,希望以此警醒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杜絕類似情況發生。2.郭X甲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3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案涉豫H*****重型半牽引車的所有人是豫興公司。
又查明,郭X甲就案涉事故于2017年3月17日向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壽溫縣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其各項損失38970.26元,不足部分由豫興公司、王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豫0825民初1007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如下事實:王超系豫H*****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登記在豫興公司從事貨物運輸,郭X甲、郭會來均系王超雇傭的司機。豫興公司在人壽溫縣公司對豫H*****號牽引車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3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每座3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
本院認為,本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的規定,二審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綜合各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郭X甲、豫興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二、能否追加王超、人壽溫縣公司為本案必要共同訴訟人。本院綜合分析如下:
關于爭議焦點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依據侵權法律關系,請求第三者承擔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1.關于郭X甲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一審判決郭X甲承擔責任并無不當,但二審中郭X甲向法院提交了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生效民事判決,該證據確認了以下事實:王超系豫H*****牽引車的實際車主,郭X甲是王超雇傭的司機,郭X甲與王超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郭X甲提供運輸服務期間造成交通事故,導致托運人部分貨物受損,應由接受勞務一方即王超承擔侵權責任。故一審認定郭X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所依據的事實與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對一審的判決結果,本院予以糾正。
2.關于豫興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的事實,王超系豫H*****號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登記在豫興公司從事貨物運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豫興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二。1.關于能否追加王超為本案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問題。王超與豫興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通常是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具有特定法律關系的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均須對債權人承擔違反法律規定或約定義務后所產生的全部強制性法律后果的一種共同責任。對于債權人而言,對其享有的同一債權有權請求各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每個債務人都負有全部履行義務。但是,并不是說,實體法上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在訴訟中就全部列為共同訴訟當事人。連帶責任并非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債權人有選擇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自由。就本案而言,王超與豫興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只訴豫興公司并未不可。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以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王超為由要求發回重審,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能否追加人壽溫縣公司為本案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問題。根據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007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的事實,豫興公司在人壽溫縣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標的不包含貨物。據此,人壽溫縣公司不是案涉貨物損失的賠償主體。某保險公司不能以遺漏必要共同被告人壽溫縣公司為由要求發回重審。
至于郭X甲主張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問題。經查閱一審案卷,郭X甲在一審審理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且一審法院審理本案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應視為一審法院有管轄權。故郭X甲在二審期間提出一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不符合法律對管轄問題的相關規定,本院不予采納。
最后,郭X甲還主張一審認定貨損錯誤。對此,本院認為,郭X甲對貨損數額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院對郭X甲該項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郭X甲關于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因郭X甲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期間因新的證據被法院改判,一審判決不屬于錯誤判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粵7101民初15號民事判決;
二、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自2019年1月2日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22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100元,由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洪文冰
審判員 張 珣
審判員 王 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陳潔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