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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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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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922民初22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桃江縣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桃江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益陽市赫山區。
公司負責人:黃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王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7707元,鑒定費1200元,共計18907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3日10時5分,原告駕駛其湘HXXXXX小型客車沿長沙-張家界高速公路行使至西往東方向31公里+200米處時,因劉欣駕駛湘HXXXXX號小型客車追尾,將湘HXXXXX小型客車碰撞致側翻。經湖南高速交警長沙支隊白箬大隊進行事故認定,由劉欣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經評估鑒定,車損為17707元,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損險,經與被告協商,無法達成理賠協議。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由本案的侵權人劉欣賠償,即便按照保險合同由公司承擔責任后,公司可以向劉欣進行追償;2、原告的訴請中“保險剩余費用2125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不存在退保的理由,商業險退保的前提是保單必須在有效期內,且該車輛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或索賠過。本案保險合同已過有效期,原告在出險后到起訴前沒有提出過退保,原告主張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如公司承擔了保險責任,原告即喪失了要求退保的基礎;3、原告車輛受損達不到報廢的程度,其自行委托價格評估作出的鑒定結論為報廢價格15582元明顯不合理;4、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不應當由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10時5分,原告王XX駕駛其湘HXXXXX小型客車沿長沙-張家界高速公路行使至西往東方向31公里+200米處時,因劉欣駕駛湘HXXXXX號小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至湘HXXXXX小型客車發生側翻。經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長沙支隊白箬大隊進行事故認定,由劉欣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湘HXXXXX小型客車購買于2014年2月份,購置成交價格為26800元,該車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損,2018年6月18日經長沙天時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價格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3月3日)評估鑒定:1、車損價格為人民幣15582元;2、保險剩余費用為人民幣2125元。
原告的湘H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合同約定:承保險種責任限額為20104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僅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案,雙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修理項目、方式、費用等未予協商溝通。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上述雙方確認無爭議的事實,原告舉證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涉機動車的購買發票、機動車行駛證及車輛信息登記、商業保險保險單,被告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舉證提交了長沙天時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價格評估結論書,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車損價格為15582元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被告的質證意見不予認可,對該份鑒定意見書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告因不能提供評估鑒定費用發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愿放棄了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用1200元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舉證提交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本院對該保險條款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原告的湘H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的機動車車損價格為15582元,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機動車損失數額在保險責任限額之內,現原告主張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張機動車保險剩余費用2125元亦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該費用不屬于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本案保險合同已過有效期,故本院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保險剩余費用”的抗辯意見,不支持原告的此項訴訟主張。
綜上所述,原告合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〇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負責賠償原告王XX機動車損失15582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2元,減半收取13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5元,原告王XX負擔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兆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化眾
書記員何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