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馮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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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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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3民初445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南樂縣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濮陽市。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甲,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乙,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XX,男,漢族,住南樂縣。
原告與被告馮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22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5日,在北京市通州區××路牌樓××村口,馮XX駕駛豫J×××××轎車遇王定平駕駛車輛相撞,致車輛損壞、王定平受傷。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馮XX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定平人身及財產損失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共計122000元。2019年7月4日,某保險公司將上述賠款支付到王定平銀行賬戶。某保險公司依法享有追償權。
被告馮X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2019)京0112民初9335號民事判決書、理賠付款表各一份,本院經審查對其客觀性予以確認。被告馮XX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2月5日,在北京市通州區××路牌樓××村口,馮XX駕駛豫J×××××轎車行駛時,遇王定平和高新波分別駕車行駛時相撞,致車輛損壞、王定平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長陵營大隊認定,馮XX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定平和高新波均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定平于2019年3月7日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京0112民初93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定平各項損失共計122000元。某保險公司已于2019年7月4日向王定平支付賠償金122000元。
本院認為,馮XX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了賠償,取得了對馮XX的追償權。某保險公司要求馮XX支付代償款12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馮XX未到庭參加訴訟,未發表答辯意見、質證意見,亦未提交證據,視為其放棄相應訴訟權利。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馮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1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0元,減半收取計1370元,由被告馮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益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