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魏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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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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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5民終62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男,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XX,男,漢族,住冠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聊城東昌援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魏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5民初31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原審判決中第一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16422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魯P×××××/魯P×××××車輛的損失為76610元是錯誤的,應予糾正。被上訴人在出險后及車輛拖回維修地后通知了我司進行現場查勘,但是在拆檢維修時并未通知我公司參與共同鑒定。車輛損壞的配件不經過拆檢,無法確定內部是否損失。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評估時,涉案車輛已經維修完畢,在評估時針對無法核實是否損壞或更換的項目予以定損。我司在一審庭審時提出了異議項目,因為被上訴人原因,導致部分項目無法核實是否更換。異議項目為23項暖風機總成、24項鼓風機總成、27項水箱、28項中冷器、30項風扇葉、31項風扇離合器、32項風圈、61項前橋,金額共計9680元。被上訴人單方進行評估,并未通知我司參與定損,違背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不應只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而不承擔應告知我司參與定損的義務。其單方維修,造成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應承擔其相應的不利后果。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重新評估報告不應作為判決的唯一依據,被上訴人還應當提供實際支付維修費用的記錄或憑證確定實際的損失。
魏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涉案車輛的損失鑒定符合法定程序,損失鑒定真實有效。二審法院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317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9日,魏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掛靠在冠縣瑞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通公司)名下的魯P×××××/魯P×××××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金額276000元、掛車保險金額80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車責任限額100萬元、掛車責任限額5萬元)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0日0時起至2020年2月19日24時止。2019年2月28日4時,馮俊波駕駛車牌號為魯P×××××/魯P×××××車,沿京藏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京藏高速1478KM處,因駕駛員馮俊波操作不當,與同向護欄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側翻入排洪溝,并將道路監控設施損壞,造成車輛嚴重受損,無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白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響泉高速公路大隊認定馮俊波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魏XX為施救事故車輛支出施救費9900元、賠償公路路產損失21900元、賠償公路監控設備損失65499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依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股份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認定魯P×××××/魯P×××××車的損失價值為76610元。另查明,登記在瑞通公司名下的魯P×××××/魯P×××××車的實際車主為魏XX,對案涉事故,瑞通公司同意由魏XX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瑞通公司不再向平安公司進行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魏XX作為魯P×××××/魯P×××××車的實際所有人,應認定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該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對魏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的理賠款為車輛損失76610元、施救費9900元、三者損失87399元(包括公路路產損失21900元、公路監控設備損失65499元),以上共計17390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魏XX保險金173909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98元,減半收取2249元,由魏XX負擔5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689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審時魏XX提交其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涉案車輛價格評估報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依法委托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股份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重新進行鑒定,認定魯P×××××/魯P×××××車的損失價值為76610元。該鑒定結論是在一審法院的組織下,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結論明確,能夠確定涉案車輛具體損失,應作為認定事故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雖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車輛損失為7661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關于應以實際維修憑證確定損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凡利
審判員 陳正飛
審判員 于景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營營
書記員李云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