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5民終61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男,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縣。
法定代表人: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聊城東昌援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路通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5民初38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原審判決中第一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魯P×××××/魯P×××××車輛的損失為62020元是錯誤的,應予糾正。被上訴人在出險后通知了我司進行現場查勘,但是在拆檢維修時并未通知我公司參與共同鑒定進而確定車輛的損失。車輛損壞的配件不經過專業拆檢,無法確定內部損失。被上訴人單方進行評估,并未通知我司參與定損,違背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不應只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而不承擔應告知我司參與定損的義務。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評估過程時,涉案車輛已經維修完畢,因被上訴人原因,造成無法對車輛進行勘驗,從而無法確定涉案車輛維修時更換的配件為什么品質。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金額過高,僅駕駛室殼體一項,原廠及副廠件金額相差約10000元。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評估報告不應作為判決的唯一依據,被上訴人還應當提供實際支付維修費用的記錄或憑證確定實際的損失。
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所有的涉案車輛的損失鑒定符合法定程序,鑒定真實有效。二審法院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7日,路路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魯P×××××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76120)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8日0時起至2020年3月7日24時止。2019年4月2日10時50分,原告所雇傭司機李玉飛駕駛魯P×××××/魯P×××××車行駛至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劉強駕駛的魯P×××××/魯P×××××尾部,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靈石縣交警大隊認定李玉飛負事故全部責任,劉強無責任。在審理過程中,依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認定魯P×××××車的損失為62020元。
一審法院認為,路路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對路路通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的理賠款為車輛損失6202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6202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7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審時路路通公司提交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涉案車輛價格評估報告,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依法委托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股份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重新進行鑒定,認定魯P×××××車的損失價值為62020元。該鑒定結論是在一審法院的組織下,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結論明確,能夠確定涉案車輛具體損失,應作為認定事故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雖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稱評估金額過高,但其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車輛損失為6202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關于應以實際維修憑證確定損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祁衛東
審判員 孟凡利
審判員 于景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營營
書記員李云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