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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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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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411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方XX,女,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
委托代理人汪思然,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賈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賀林科,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XX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XX的委托代理人汪思然、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賀林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XX訴稱,2018年7月15日20時30分許,**陽駕駛豫Q×××××小型駕車沿君二線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申國啟駕駛的豫Q×××××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確山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13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由**陽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申國啟無責任。**陽駕駛的豫Q×××××號車登記車主為原告方XX。原告車輛具有通過年審的行駛證,駕駛員**陽具有駕駛事故車輛資格的駕駛證,豫Q×××××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依據雙方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賠償原告的損失,事故發生后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現請求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9482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11482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應提供事故車輛駕駛人**陽駕駛證及涉案車輛行駛證在合法檢驗有效期內;方XX于2019年12月9日向我公司出具一份放棄聲明,內容為:對于本次事故中車輛造成的損失無需保險公司賠付,由本人自行處理,所以我公司不應再進行賠付;事故認定書中無處理本次事故的交警簽名,請求法院依法核實。
經審理查明,方XX為登記在其名下的豫Q×××××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保險限額為93986.2元,且不計免賠。2018年7月15日20時30分許,**陽駕駛豫Q×××××號車沿君二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中高速下路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申國啟駕駛的豫Q×××××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訴訟中,方XX向本院申請對豫Q×××××號車因事故造成的車險損失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駐馬店光大資產評估事務所,該評估事務所出具評估結論書一份,結論為:經評定估算,豫Q×××××號車的車輛事故損失為9482元。原告方XX為此支付評估費2000元。
訴訟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原告方XX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告出具的放棄聲明復印件一份,內容為:被保險人方XX本人自愿放棄于2018年7月15日事故標的車輛豫Q×××××號車交強險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無需保險公司賠付,由本人自行處理。原告方XX稱該聲明系復印件,且不是其本人書寫,內容也與本案所涉保險無關,出具時間也在本案起訴以后,不合邏輯。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本院認為,方XX為豫Q×××××號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車輛豫Q×××××號車發生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原告方XX作為該車所有人,有權請求該車承保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豫Q×××××號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及限額內進行賠償。
車輛維修費按本院委托鑒定意見9482元認定。鑒定費按照票據2000元認定。該兩項損失共計11482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負擔。關于被告辯稱的因原告方XX向被告出具放棄聲明,保險公司不再向原告確山縣境內事故造成損失賠付的辯稱,其提交的證據系復印件,且方XX也不認可是其本人書寫,聲明中書寫放棄的是事故中交強險部分,與本案所涉及的商業險車損險部分無關聯,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方XX的各項損失1148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 方
人民陪審員 藏 紅
人民陪審員 閆 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米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