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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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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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4民終18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治市。
負責人:任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山西晶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長子縣。
法定代表人:薛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長子縣丹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泰通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晉0428民初720號民事判決,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以及被上訴人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提起上訴稱:一是一審法院認定×××車修理費23330元以及配件費176931元、施救費4500元共計204761元不當,一審的認定違反舉證責任規則,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減少上訴人承擔修理費及配件費65741元保險賠付責任。二是請求二審法院保障上訴人在承擔賠付責任后依法有權向本起事故主責方×××牽引車和×××的駕駛人、登記所有人、實際所有人、承保公司就上訴人實際賠付金額按主責70%比例行使保險人代位追償權。
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答辯稱:一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一審中被上訴人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認為賠償費用過高,應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作為保險人的同時,也是定損人,在事故發生后上訴人未積極理賠。因被上訴人車輛系營運車輛,為減少損失,被上訴人對車輛進行維修,并以實際花費為準,維修清單、配件明細均能證明花費。二是一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不積極理賠,無奈導致被上訴人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維修費、配件費、施救費共計204761元;2、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11日1時30分許,陳亞輝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縣段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由程峰崗駕駛的×××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程峰崗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21日長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亞輝負主要責任、程峰崗負次要責任。程峰崗駕駛的×××號重型自卸貨車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為了盡快恢復營運,減少損失,該車輛被拖至長子縣宏遠汽車服務中心進行維修,產生拖車費4500元、配件費176931元、維修費23330元,共計204761元,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費用未果,故訴訟在案。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為×××號重型自卸車投有商業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被告理應依約對原告合法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報險,但被告未及時對事故車輛定損,也未及時處理該事故的理賠事宜,而×××號重型自卸車系營運車輛,原告如不及時修理會造成更大的損失,被告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支出的修理費、配件費及拖車費系不合理支出,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該車修理及配件費、施救費共計204761元,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號重型車輛維修費、配件費、拖車費共計204761元。案件受理費2186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的委托訴訟理人提交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報告書一份,主張車輛損失為134520
元。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稱,對該證據不予認可,這份證據是上訴人單方作出,有損當事人利益。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號重型自卸車投有商業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理應依約對長治市瑞泰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合法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訴人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車修理費23330元以及配件費176931元、施救費4500元共計204761元不當,一審的認定違反舉證責任規則,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減少上訴人承擔修理費及配件費65741元保險賠付責任。對此,本院認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認定上訴人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上訴稱請求二審法院保障上訴人在承擔賠付責任后依法有權向本起事故主責方×××牽引車和×××的駕駛人、登記所有人、實際所有人、承保公司就上訴人實際賠付金額按主責70%比例行使保險人代位追償權。對此,本院認為,該上訴理由與本案系不同法律關系,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4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偉衛
審判員 付麗萍
審判員 范 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靳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