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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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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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718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蔡縣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趙XX,男,漢族,住河南省內黃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河南問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河南問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872264XXXX。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上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時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151010元,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7200元。共計:162210元。2、本案的各項訴訟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12日6時20分左右,鄭文林駕駛原告所有的豫E×××××、豫EXXX3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新蔡縣東外環路森林公園門口公路處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車輛受損。2019年11月12日新蔡縣交警大隊作出簡易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的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拖車施救支出7200元的施救費用。因被告怠于行使賠償義務,原告的車輛經評估,損失凈額為人民幣70315元,并為此支出了4000元的評估費。原告所有的豫E×××××、豫EXXX3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額范圍內予以全部賠償,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是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糾紛,所以被答辯人應提供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司機的營運資格證和車輛的營運證,否則商業險免賠,被答辯人理應證明沒有超載、離開現場,沒有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等免賠情形,被答辯人的車損為單方鑒定,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由保單條款和投保單共同組成,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單方評估的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被答辯人部分訴求不合理,應駁回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車牌號為豫E×××××、豫EXXX3掛的重型普通半掛車的實際車主是原告趙XX,2017年3月27日,原告趙XX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安陽市永通運輸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乙方以甲方的名義購置汽車一輛,車牌號為豫E×××××,掛車號為豫EXXX3掛,租賃期限為5年,租賃期間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納租金2000元,用于養路費、運管費、貨運費附加費等,乙方可以完全自主的使用、占有、保管該車輛并以該車開展經營、自負盈虧,乙方營運前,必須以甲方的名義對車輛進行足額投保,險種包括:車輛險、乘員險、第三者責任險、貴重貨物險等,保險費由乙方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趙XX以安陽市永通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辦理了涉案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鄭文林具有駕駛資格,準駕車型為A2,并取得了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1日。
2019年3月27日,原告趙XX以安陽市永通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豫E×××××、豫EXXX3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有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7日0時起至2020年3月26日24時止,其中豫E×××××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76640元,豫EXXX3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55856元,均不計免賠。2019年10月19日1時30分,2019年11月12日6時20分左右,鄭文林駕駛原告所有的豫E×××××、豫EXXX3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新蔡縣東外環路森林公園門口公路處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車輛受損。2019年11月12日新蔡縣交警大隊作出第411729420190000997號簡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文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趙XX為此交通事故支付7200元拖車施救費用,2019年11月26日原告趙XX委托河南驛通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豫E×××××、豫EXXX3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事故后直接修復費用損失為人民幣151010元,為此原告支付評估費用4000元。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過程中,2019年12月22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就本案標的物豫E×××××、豫EXXX3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車損申請重新鑒定,2020年1月20日經駐馬店市三和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定,豫E×××××、豫EXXX3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實體損失為109316元。
2019年11月18日,安陽市永通運輸有限公司出具聲明一份,聲明內容為以我公司登記的豫E×××××號車,實際車主是趙XX,該車在我公司掛靠經營,2019年11月12日6時許,司機鄭文林駕駛該車在新蔡縣東外環路森林公園門口公路處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該車的理賠等手續及賠償由實際車主趙XX本人主張辦理和領取。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趙XX以安陽市永通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豫E×××××、豫EXXX3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于2019年11月12日6時20分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全面適當的履行合同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應以法庭查明的數額為準。原告請求賠償的拖車施救費7200元、評估鑒定費4000元,均系原告為防止損失擴大和核定具體損失數額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亦應當賠償,但因重新鑒定結果顯示的車輛損失價值小于原告單方評估的車損價值,原、被告應按比例合理分擔鑒定費,故原告承擔1104元,被告承擔2896元。綜上,原告趙XX請求的賠償項目和數額應確定為車輛修理費109316元、施救費7200元、評估費2896元,以上合計119412元。對于被告辯稱被答辯人部分訴求不合理,應駁回不合理的訴訟請求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趙XX支付保險理賠款119412元。
二、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44元,減半收取177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04元,由原告趙XX負擔4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俊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