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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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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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389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遂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魏XX,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南華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南省駐馬店市。
負責人: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魏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修車款、拖車施救費暫定50000元,訴訟過程中變更為294000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1日,朱建峰駕駛豫Q×××××號貨車沿遂平縣玉山鎮蘇莊至坡李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坡李村丁字路口時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處理并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朱建峰承擔全部責任。經查朱建峰駕駛的豫Q×××××號貨車事故發生時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車輛登記在遂平縣宏達物流公司名下系原告所有,現原告車輛已維修完畢,被告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無奈,原告根據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駕駛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證,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載有貨物應當提供磅單,如超重,根據商業險條款,應當免賠百分之三十。原告請求金額已超出我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金額,承保車輛損失險限額為285440元。2、訴訟費與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5時30分,朱建峰駕駛豫Q×××××號重型貨車,沿遂平縣玉山鎮蘇莊至坡李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遂平縣玉山鎮蘇莊至坡李公路坡李村丁字路口右轉彎時,因措施不當掉進道路東側溝內,造成車輛損壞及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朱建峰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豫Q×××××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原告魏XX。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豫Q×××××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8544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6月12日0時起至2020年6月11日24時止。事故發生后,原告花費拖車費10000元。2019年11月22日,原告魏XX向本院申請對車輛豫Q×××××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2019年12月10日,駐馬店中亞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駐中亞資評報字[2019]第339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經評定估算,委托評估的車輛豫Q×××××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的市場價值為277000元。原告魏XX花費評估費7000元。上為本案事實。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保險單、維修清單、資產評估報告、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告作為投保車輛實際所有人,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辯稱原告應提供磅單,如果超重,被告應免賠30%的責任,被告沒有提供原告超重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對被告的該項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公司認為評估金額過高,但駐馬店中亞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是經當事人申請,各方當事人共同參與,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公正,被告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金額有異議,但沒有提供證據反駁該資產評估報告,故對該資產評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朱建峰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公正,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原告魏XX的損失本院依法核定為:1、車輛損失:277000元;2、拖車費:10000元;3、鑒定費7000元。原告的損失共計294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285440元,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原告魏XX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魏XX車輛損失285440元;
二、駁回原告魏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10元,減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魏XX負擔1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700元。案件受理費原告魏XX已預交,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徑行給付給原告魏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及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李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