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苗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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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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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404民初170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954233XXXX。
法定代表人:洪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馬XX,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苗XX,男,漢族,住棗莊市嶧城區。
原告與被告苗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馬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苗XX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7年1月23日,被告苗XX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陳愛芬等共計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1月23日,到期日為2018年1月18日,還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付息后端還款。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的約定,被告苗XX作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被投保險人為投資人陳愛芬等。同時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投資人版)》的約定,上述投資人同意作為被保險人。被告在本筆借款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為保險人在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于2018年1月24日支付了保險金共計53008.33元,同時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了債權轉讓書。至今,被告尚欠53008.33元,為維護原告的利益,故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賠償款53008.3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險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3944.7元(以尚未償還的53008.33元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起即2018年1月24日,暫算至2019年8月10日計利息3944.7元,并繼續計算至被告實際賠償完畢之日止,以上共計56953.03元);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予答辯。
原告圍繞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第一份證據,提供原告營業執照、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第二份證據,提供支付證明、融資款清單、投資款清單、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投資人版)、借款協議、借貸關系證明各一份,證明:被告苗XX通過投融資平臺向投資人陳愛芬等融資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實;
第三份證據,提供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保險單、索賠通知書、未還款證明、損失確認書、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債權轉讓書各一份,證明: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被告未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原告依約已支付保險金并有權向被告追償等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23日,被告苗XX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陳愛芬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1月23日,到期日為2018年1月18日,還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付息后端還款。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的約定,被告苗XX作為投保人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被投保險人為投資人陳愛芬。被告苗XX在本筆借款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于2018年1月24日支付了保險金共計53008.33元,同時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被保險人陳愛芬向原告出具了債權轉讓書。
本院認為,被告苗XX通過網絡平臺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在網絡平臺撮合下,被告在原告公司為借款進行投保,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各方自愿,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有效。被告應當依照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歸還該筆借款,被告不按照合同約定歸還所借款項構成違約。原告作為保險人在接到網絡平臺通知書后向出借人進行了全額理賠,同時出借人、借款人通過網絡平臺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原告償還借款后依照協議約定有權向被告行使追償權,原告的追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的損失被告亦應予以賠償。被告經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民事訴訟權力的自動放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全國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苗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清償保險金理賠款53008.33元及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1、自2018年1月24日起以53008.33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20日;2、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53008.33元為基數,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3.83元,公告費560元,共計1783.83元,由被告苗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萬裕慶
人民陪審員 孫中鋒
人民陪審員 韓建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郭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