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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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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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終6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四川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四川蜀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9)川1002民初161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賠付張XX的車輛損失費54,06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張XX負擔。事實與理由:本案應適用2年訴訟時效,張XX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為商法范疇內規范調整商業保險活動的特別法,其關于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優于普通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2年訴訟時效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該規定。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是2017年2月5日,張XX起訴狀的落款時間是2019年2月26日,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
張XX未到庭答辯。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X車輛損失54,06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5日21時3分許,羅某駕駛云AXXXXX號車,沿杭瑞高速由曲靖往昆明方向行駛。21時03分,羅某駕車行駛至杭瑞高速K2220路段時,所駕車輛車頭部與徐某駕駛的川KXXXXX號車尾部碰撞,川KXXXXX號車受碰撞后車頭部又分別與單某1駕駛的云AXXXXX號車尾部及因故障停于路面上的由陳婷駕駛的云AXXXXX號車尾部碰撞,云AXXXXX號車受碰撞后向右前方移動,車輛右前部又與道路北側隔離護欄碰撞,致羅某、徐某、陳某、張XX、單某1、單某2、詹某受傷,三車及道路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羅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某、單某1、陳婷無責任。張XX系川KXXXXX號小轎車的車主和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限額70,860.8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2017年3月6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理賠客戶服務分中心、羅某和張XX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損失定損賠付協議書》,協議約定川KXXXXX號小轎車的車輛損失費為70,860元。后該車通過網拍拍賣價款16,800元,已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理賠客戶服務分中心支付給張XX。一審法院認為,對于雙方爭議的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除外。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僅適用某些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其優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而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布實施前,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保險法規定的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期間優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屬于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訴訟時效期間沒有優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不屬于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以往的二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故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張XX投保車損險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張XX作為被保險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張XX投保的川KXXXXX號車車損險限額為70,860.80元,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54,060元車輛損失費,未超過張XX投保的車損險保險限額,張XX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張XX喪失勝訴權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向張XX支付車輛損失費54,060元。如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152元,減半收取5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張XX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為5年,其他保險的訴訟時效為2年。前者屬于特殊訴訟時效,后者實質上仍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而規定的2年普通訴訟時效。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后,普通訴訟時效均延長至3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張XX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審判決認定正確。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利芬
審判員 吳 敏
審判員 王 侯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清
書記員李泓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