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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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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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1民初16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龍江縣人民法院 2019-05-07
原告:王XX,男,漢族,個體,住內蒙古呼倫貝爾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黑龍江華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江縣。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黑龍江宏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6,102.30元(施救費4,150.00元、維修費211,952.30元);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8日14時許,司機鐘再賢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蒙E×××**的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01國道由南向北行駛到1045公里處時,相繼與車牌號為MD97**日野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為黑B×××**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阿榮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認定,該事故由鐘再賢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送至齊齊哈爾宇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產生施救費與維修費共計216,102.30元。因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且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所以原告多次申請理賠,但均遭到拒絕。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首先,本案事故車輛在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是354,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是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因投保時車輛未登記注冊車牌號,故以車輛大架號進行投保,故需要核實本案事故車輛是否為投保車輛。同時,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該車出險時第一受益人是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其次,本案中保險車輛的駕駛員鐘再賢在事故發生時,處于實習期內,其實習期截止到2019年10月24日。根據法律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的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已經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8日,龍江亞泰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同時龍江亞泰物流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26,881.69元。投保單及保險單載明:投保人龍江亞泰物流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王XX;投保車輛為王XX所有的歐曼BJXXX9SNFKB-AA半掛牽引車(發動機號:76190050,車架號:LRXXXPEB4HRXXX653);險種名稱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包括司機、乘客)、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費9,582.28元,保險金額為354,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8日18:00時起至2019年4月28日24:00時止;承保公司為某保險公司。
2018年12月8日14時許,鐘再賢駕駛原告王XX所有的車牌號為蒙E×××**的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01國道由南向北行駛到1045公里處時,相繼與車牌號為MD97**日野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為黑B×××**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阿榮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認定,該事故由鐘再賢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車輛被送至齊齊哈爾宇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產生施救費與維修費共計216,102.30元。后王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另查明,本案事故車輛司機鐘再賢初次領取駕駛證的時間為2008年1月7日,增駕A2,實習期至2019年10月24日。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司機鐘再賢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是否應當免賠。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本案中司機鐘再賢在增駕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將車輛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作為免賠事由,符合前述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加之被告某保險公司舉示的證據,能夠證實給投保人送達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字體進行了加黑加粗,且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欄中,對已完全了解保險條款作出了蓋章確認,故應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應當免賠。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42.00元,減半收取2,271.00元由原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明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姜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