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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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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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236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陜西省府谷縣人,住府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府谷華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
負責人:延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女,漢族,該公司職工。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米脂縣**樓第3-4間。
負責人:劉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陜0881民初87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1、撤銷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陜0881民初8748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賠償上訴人保險金6404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的30%錯誤,應依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全部車輛損失和施救費用。理由如下:雙方是保險合同糾紛,合同對理賠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一審未按照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判決錯誤。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故施救費也應由被上訴人賠付;第十八條規定:“因第三方對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上訴人有權在保險金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此次保險事故造成上訴人車輛損失52540元、施救費11500元,共計64040元。上訴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269620元和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該損失費用在保險金額的范圍之內,故李XX有權直接向被上訴人索賠全部損失,一審法院以事故責任比例進行判決錯誤,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損害了上訴人的利益,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全部車輛損失。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李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在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2540元、施救費11500元,共計6404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6月16日5時許,駕駛人白小崗駕駛寧K***號輕型普通貨車,沿神木市店塔鎮店石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3KM+400米處時,越過道路中心雙黃色實線,與反向行駛李XX雇用的駕駛員閆建平駕駛陜KC***/K****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側翻受損。經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本次事故認定由閆建平承擔次要責任,白小崗承擔主要責任。受神木市公安局委托,神木市價格認證中心對陜KC****重型半掛牽引汽車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損失為5254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陜KC***重型半掛牽引汽車施救費11500元。另查明,肇事車輛陜KC****/K****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登記為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與永誠財產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給陜KC****牽引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26962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給陜K****掛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75335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給陜KC****/K****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大地財產保公司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及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代理定期定額保險。李XX為陜KC****K****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實際所有人。
一審法院認為,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永誠財產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投保的陜KC***牽引汽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該車車輛受損,被告永誠財產保險公司理應按合同約定依法賠付。陜KC****牽引車車輛雖登記在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但原告李XX為實際所有人,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該事實亦予以認可,并表示該車所涉及的債權債務及法律責任均由李XX享有、主張和承擔,故原告具有保險利益,應視為被保險人,有權按照保險合同向被告主張權利,故永誠財產保險公司辯稱訴訟主體不適格的理由不予支持。因肇事車輛在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未投保財產損失險,故大地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陜KC***肇事車輛在被告永誠財產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269620元,故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及拖車費應由永誠財產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30%賠償,即19212元。原告要求全額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因車輛損失的70%系第三方造成,不在財產損失險賠償范圍,故原告超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令:一、由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陜KC****肇事車輛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的30%計19212元。上述賠償款項合計19212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上述款項匯入神木市人民法院案款帳戶:2***************,開戶行:陜西神木農村商業銀行城區支行。二、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207元,483元由李XX承擔。
二審中,李XX提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一份,用于證明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條款約定賠償全部車輛損失和施救費用,而非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乙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并主張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賠償責任。
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雙方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約定:“因第三方對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屬于因第三方對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乙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李XX,并有權在賠償金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綜上,李XX的上訴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陜0881民初8748號民事判決;
二、由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XX賠付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合計64040元(將上述款項匯入神木市人民法院案款帳戶:27*****************,開戶行:陜西神木農村商業銀行城區支行);
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9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2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惠子芳
審判員 高 清
審判員 王偉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