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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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民終559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0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X,遼寧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遼寧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負責人:藺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遼寧法之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3民初1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車輛燃燒因果關系無法認定是由于某保險公司的過錯導致。從某保險公司對駕駛員所做勘察筆錄中可以得出事故發生的整個過程,碰撞及燃燒兩個現場所發生的事故是連續并存在因果關系的。駕駛員在車輛燃燒后,第一時間進行了報警、報險以及施救,完全履行了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義務,然而某保險公司沒有及時對第一撞擊現場進行勘察核實,更沒有勘察先前的撞擊行為與后車燃燒之間的關聯關系。因此案涉車輛的燃燒是由于在先的撞擊所致,不同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燃”。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在投保車輛出險后,應當立即進行現場勘察,勘察的范圍應當涵蓋事故的全部現場,某保險公司明知有第一現場存在的情況下怠于勘察,造成了車輛燃燒與此前撞擊行為之間的關聯關系無法判定。二、關于同車人陳述的證據效力認定問題。雖然同乘人在筆錄中陳述對撞擊、著火位置的事實均不知情,但無法得知同乘人在乘車過程中是清醒狀態還是睡眠狀態且同乘人坐在車輛的后方,對車輛行駛狀態的感受不同于駕駛員。在大火面前,同乘人已經驚慌失措,其陳述的“均不知情”是在事不關己的態度下做出的,同乘人所謂的“不知情”不代表事實沒有發生,一審法院認定駕駛員與同車人員的陳述“相互矛盾”是錯誤的。三、關于格式條款中“自燃”的理解。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自燃”定義為“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而上訴人認為“自燃”通常是指車輛處于靜止狀態而發生的燃燒,而案涉車輛是在撞擊后行駛過程中發生的燃燒,不屬于自燃。且鑒于“自燃”的定義系某保險公司所提供格式條款加以約定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馬XX的上訴請求。一、案涉車輛燃燒因果關系無法認定過錯在馬XX。馬XX主張存在所謂的第一事故現場并非客觀事實;馬XX未在其所謂的事故第一現場報案,案涉車輛燃燒后報案時其所謂的第一事故現場已不存在,無法進行現場勘察;馬XX應該承擔未報案的不利后果;某保險公司接到車輛燃燒的報警后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了全面的勘察義務。案涉車輛的燃燒原因究竟是自燃還是外力所致,其舉證責任在馬XX,馬XX對現場勘驗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鑒定,但在一審庭審時其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鑒定申請,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非將責任歸于被上訴人。二、同車人員的筆錄證明效力優于司機筆錄的證明效力。如案涉車輛存在撞擊事實,同車人員無論是清醒與否均應有清晰的感知,同車人員的筆錄更具有可信性,其陳述是不帶任何感情色彩的客觀陳述,最能還原事故的真實狀態;相反,司機作為案涉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基于案涉車輛的利害關系,其證言不應被采信。三、針對格式條款中“自燃”不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保險合同中對于“自燃”的定義,僅限于起火原因,而并未限制起火狀態是靜止或行使狀態,馬XX的解釋僅是個人的主觀認為,沒有任何的科學依據或者合法有效的出處。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72,244.4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9日,案外人張繼偉駕駛登記在馬XX名下的車牌號為遼B×××**的本田奧德賽車輛,行駛至大連市西崗區海天白云大酒店時車輛發生燃燒。張繼偉向保險公司報案,報案原因為碰撞。在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中,張繼偉陳述:“我在牙,沒下車看,開一開車里有味兒,然后下車看了一下,發現機蓋有煙,從右前出煙了,就四處要滅火器,期中又報了消防”。同車人員位子喜陳述其坐在后面,不知道涉案車輛是否發生碰撞,也不知道是否刮了馬路牙。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出險經過一欄中記載,駕駛人張繼偉在行駛中車輛自燃,無人傷,無它損,未保自燃。馬XX在某保險公司為涉案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均為2018年1月5日0時0分至2019年1月4日24時0分。馬XX未在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附加自燃損失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馬XX認為導致涉案車輛燃燒的直接原因系撞擊,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承保范圍,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馬XX對此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縱觀本案,除馬XX車輛的駕駛人員張繼偉自述車輛系因撞擊導致燃燒外,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張繼偉的自述與同車人員的陳述相互矛盾。而張繼偉雖主張案涉車輛發生撞擊在先,但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報險,無法證明撞擊事實的存在。即使發生撞擊在先,馬XX也不能證明車輛撞擊與車輛燃燒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馬XX未能提舉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相關證據,而車輛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承保范圍,故馬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于馬XX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馬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4元(馬XX已預交),由馬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查,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上訴人是否應賠償案涉車輛燃燒造成的損失。
上訴人主張案涉車輛系因碰撞事故而導致燃燒起火,其應對主張的碰撞事實的存在及與車輛燃燒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中,除了當事司機張繼偉在現場查勘詢問筆錄中陳述“轉彎時感覺擠了一下馬路牙”,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碰撞事故的發生,更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而當事司機張繼偉的表述也僅是對個人主觀感覺的描述,不足以證明碰撞事故的發生。當事司機張繼偉在案涉汽車燃燒后報險,按其個人陳述車輛燃燒地點也非所謂的碰撞發生地,而其也未說明車輛碰撞的具體發生地。被上訴人在當事司機張繼偉報險后已進行現場查勘,對當事司機及同車人員作了詢問筆錄,被上訴人不存在上訴人主張的怠于勘察的行為。上訴人既然無法證明案涉車輛燃燒系因碰撞事故或其他外力引發,則被上訴人認定案涉車輛燃燒事故屬于自燃并無不當。案涉車輛未投保自燃險,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不賠償因車輛自燃導致的損失。案涉車輛在被上訴人處投保,發生事故應受保險條款的規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賠償其車輛燃燒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4元,由上訴人馬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大勇
審判員 王 歆
審判員 郭云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牛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