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甲與唐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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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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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瓊0271民初52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8-12-27
原告:唐X甲,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住三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吉林巨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X乙,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住三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三亞市天涯區**創業大廈****。
負責人:陳X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住海口市。
原告唐X甲與被告唐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被告唐X乙、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唐X乙向唐X甲賠償1、傷殘賠償金實際以鑒定為準;2、護理費2743.5元,實際以鑒定為準;3、誤工費實際以鑒定為準;4、精神撫慰金10000元;5、醫療費29293.28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7、后續治療費以鑒定為準,以上暫計43536.78元。二、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對上述費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唐X乙承擔;三、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唐X乙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0日8時47分,在三亞市××路段,唐X乙駕駛×××號“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沿三亞灣路由東向西行駛,途徑上述路段時掉頭,與相對方向由唐X甲駕駛的×××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刮碰,造成唐X甲受傷及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唐X甲受傷后,先后到中國人民解放軍425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海南分院門診檢查,隨后又到三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行“右橈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唐X甲住院治療15天于2018年2月4日出院。唐X甲此次受傷,已經構成傷殘,需要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二次手術需要住院治療,并且產生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三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于2018年2月6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X乙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唐X甲無責任。唐X甲出院后,某保險公司與唐X乙對此次事故賠償問題協商不一致,為維護唐X甲的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唐X乙辯稱:1.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的一種,本案中,我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提出異議,是因為雙方在交警部門已經達成和解協議。2.和解協議已經注明,該和解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既然是合同性質,就應當按照合同履行,即我方的賠償以某保險公司賠償的數額為準。3.事故發生的路段是在南航部隊的門口,此處在2013年5月明令禁止摩托車行使,唐X甲駕駛摩托車超速在快車道上撞在唐X乙駕駛的瑞豐商務車左轉彎的右側前輪上。4.在和解協議達成后,唐X乙一次性給傷者唐X甲賠償13000元,微信上面有記錄,而且還當著辦案民警楊克帝的面給的,作為事故一次手術和二次手術的總賠償。當時雙方都簽了協議書,以后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一次性結案處理。所以說事故發生的損害唐X乙已經賠償完畢,如果唐X甲再有過分要求就是欺詐。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為期一年的交強險,某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根據交強險相關法律法規,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唐X甲所訴求的各項賠償請求請法院依法判決。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月20日8時47分,唐X乙駕駛×××號“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沿三亞灣路由東向西行駛,途徑上述路段時掉頭與相對方向由唐X甲駕駛的×××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刮碰,造成唐X甲受傷及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三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8年2月6日作出第46020502018000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唐X乙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唐X甲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唐X甲先后到中國人民解放軍425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海南分院門診處檢查,隨后被送往三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1.骨折病、氣滯血淤證;2.右橈骨遠端骨折;3.心房顫動。2018年2月4日出院,實際住院15天。住院期間由其妻子的哥哥孫繼才護理。出院醫囑建議:患者避風寒,注意保暖,繼續石膏外固定,定期復查骨折愈合情況,指導下功能鍛煉,不適隨診。唐X甲在三亞市中醫院住院花費28115.92元,另支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海南分院門診費709.76元,中國人民解放軍425醫院門診費467.60元,2018年3月19日唐X甲到三亞市中醫院門診復診花費144元。2018年2月6日,唐X甲與唐X乙雙方經三亞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1、唐X甲住院期間的檢查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及兩車的損壞修理費等相關費用,雙方根據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唐X乙承擔的部分以保險公司賠償為準,唐X乙先前已墊付醫療費人民幣20100元);2、此協議經雙方簽名后生效,以后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并作為此事故的一次性結案處理。”庭審中,唐X甲承認其主張的醫療費用包含在唐X乙為其墊付的醫療費20100元內。唐X甲為非農業家庭戶口,事故發生時從事室內裝修工作,唐X甲在本案立案受理時向本院提出對其傷殘等級、二次手術取內固定手術費及住院費用、二次手術護理期限、一、二次手術誤工期限進行司法鑒定,我院依法委托海南司法醫院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12月5日本院收到海司法2018臨鑒字第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唐X甲所受損傷主要為:右橈骨遠端骨折,鑒定為九級傷殘。2、需要后續治療費人民幣15000元左右。3、其誤工期(休息)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該標準“期限”定義是指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所需休息、護理、營養的時間,即從受傷當日開始計算。)4、第二次手術的誤工期(休息)為30日,護理期為15日。唐X甲為此支付鑒定費2219.8元。庭審中唐X甲、唐X乙、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結合鑒定意見,唐X甲明確訴求的各項費用為:醫療費29293.5元、門診復診144元、住院伙食補助1500元、護理費10974元、營養費3000元、誤工費32922元、傷殘賠償金123268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二次手術護理費2743.5元、二次手術誤工費548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另查,唐X乙系肇事車輛×××號“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的車主,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其中,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庭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認定如下:關于責任劃分問題,唐X乙主張三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第46020502018000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其負全責不是事實,但未向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對其主張,本院不予確認。唐X甲對唐X乙提供的三亞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民)調字【2018】0311號《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合法性有異議,其認為雙方約定的內容并無具體數額、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并未履行。結合庭審中的詢問情況,唐X乙已向唐X甲先行墊付了醫療費用20100元,對唐X甲主張協議并未履行,本院不予認可。唐X乙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書》已明確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作為此事故的一次性結案處理,唐X甲不能再次要求支付相關費用。本院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人民調解協議書》第一條的約定,雙方同意唐X甲住院期間的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及兩車的損壞修理費等相關費用,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唐X乙只墊付醫療費用,剩余的費用尚未支付,故唐X乙應依約履行相應的義務。對唐X乙主張唐X甲不能要求支付相關費用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唐X乙在駕駛機動車時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唐X甲受傷的后果,依法應當按照事故責任進行賠償。
一、關于責任承擔。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來看,唐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唐X甲無責任。對唐X乙抗辯稱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系不是事實,但唐X乙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亦未向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對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唐X甲造成的損失,除×××號中型普通客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之外的部分,應由唐X乙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本院確認唐X乙的責任比例為100%。
二、關于賠償項目和費用:參照《2017年海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確認賠償項目和費用如下:1、醫療費,根據唐X甲提供的收費票據(含住院及門診)共計29437.2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天予以確定,故本案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00元(15天×100元/天);3、營養費,因司法鑒定結論得出營養期為60日,營養費按照50元/天計算是3000元(50元/天×60天);4、護理費,因唐X甲未提供護理人員孫繼才的工作及收入情況,故護理費應參照我省上一年度年私營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結合司法鑒定結論得出護理期為60日,二次手術護理期為15日,上述護理期共計75日。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之規定,本案上一年度應為2017年。故護理費為7725元(37596元/年÷365天×75天)。對唐X甲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誤工費,結合司法鑒定結論得出誤工期為180日,第二次手術誤工期為30日,上述誤工期共計210日,唐X乙的誤工費應參照2017年海南省城鎮私營單位建筑業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故其誤工費為22175元(38543元/年÷365天×210天),對唐X甲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殘疾賠償金,唐X甲為非農業戶口,按照2017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7/年計算,唐X甲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故其殘疾賠償金為123268元(30817元/年×20年×20%);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唐X甲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6000元。8、后續治療費,根據司法鑒定結論為15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唐X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是醫療費(含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共計48937.28元,扣除唐X乙為其墊付的醫療費20100元,唐X甲的醫療費(包含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醫療費)為28837.28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包含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9168元。因事故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0000元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唐X甲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10000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的損失18837.28元由唐X乙承擔。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1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唐X甲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0000元,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損失49168元,由唐X乙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賠償唐X甲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10000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的損失18837.28元由唐X乙承擔;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賠償限額內賠償唐X甲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0000元,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損失49168元,由唐X乙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元(原告已預繳444元),由被告唐X乙負擔377元,原告唐X甲承擔67元;鑒定費2219.8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唐X乙負擔1886.8元,原告唐X甲承擔3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曉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邢云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