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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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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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39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新時代廣場**。
主要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天津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男,漢族,農民,住天津市薊州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2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30,000元,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車輛經過上訴人查勘合理損失為30,000元,鑒定機構的鑒定數額與客觀損失差距較大。
董XX提交書面意見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董XX保險金56,305元(車輛損失費48,305元、施救費5,000元、鑒定評估費3,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5日,董XX為其所有晉B×××**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內的2018年8月25日0時30分,董XX司機孔慶杰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天津市武清區(武寧線)與張紅明駕駛的魯M×××**小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董XX開支施救費5,000元。案經交警部門認定,孔慶杰負全部責任。經一審法院訴前委托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本次事故董XX車輛損失為48,305元。董XX支付評估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董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約賠償。董XX的車輛損失和施救費用共計53,305元屬于事故給董XX造成的直接損失,并未超出保險金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約賠償。鑒定費3,0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董XX保險賠償款53,305元、鑒定費3,000元,總計56,30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涉訴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經一審法院訴前委托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被上訴人提交了相應維修票據予以佐證實際損失事實,一審法院綜合本案案情認定涉訴車輛損失,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應當以其自身勘驗情況作為賠付數額,其并未充分提交證據證明涉訴車輛客觀損失情況,亦未舉證推翻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訴車輛損失所作評估結論,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因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譚曉輝
審判員 王鴻云
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書記員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