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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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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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393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主要負責人:馮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天津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昊宇商務中心**-8(集中辦公區)div>法定代表人:孟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14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80,000元;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經過上訴人進行查勘合理損失為80,000元,鑒定機構的鑒定數額明顯高于該數額,且與實際客觀損失相差較大。
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222,666元;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8日11時40分許,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司機駕駛員褚衍真駕駛津C×××**行駛至天津市空港經濟區緯三路與一經路交口,與李樹林駕駛的津F×××**號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褚衍真與李樹林負事故同等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險,車損險為30萬元、不計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關于車輛損失問題,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提交了由天津吉祥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報告,津C×××**損失為199,015元,并支付了鑒定費9,951元,對此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146,674元。一審法院認為,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車損鑒定報告是其自行委托評估的,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程序合法,公開透明,得出的結論具有客觀公正性,應以一審法院委托評估結論為準。某保險公司認為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與對方負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賠付;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則認為按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有先行全額賠償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可行使代位求償權,向其他賠償義務主體主張權利。一審法院采納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的意見。關于評估費的承擔問題,由于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起訴的評估費是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自行委托鑒定部門產生的費用,且與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結論相差較大,故應由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理賠期間,作為機動車的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對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的合理損失在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予以償付。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訴訟請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第六十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46,674元、施救費13,700元,合計160,374元;二、駁回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20元,由天津安一途物流有限公司擔64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671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涉訴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依上訴人申請,經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該公司系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應當以其自身勘驗情況作為賠付數額,其并未充分提交證據證明涉訴車輛客觀損失情況,亦未舉證推翻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訴車輛損失所作評估結論,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因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譚曉輝
審判員 王鴻云
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書記員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