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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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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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28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599557XXXX。
負責人:林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民權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9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馬XX不具有駕駛主掛貨車的從業資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涉案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駕駛出租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情形,保險公司只需盡到提示義務即可免責。本案中,對涉及到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保險公司免賠的條款已經加黑加粗,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不應承擔賠付責任;2.馬XX提供的保險單約定保險金的第一受益人是一汽租賃有限公司,馬XX未提供該公司同意其領款的確認書,馬XX無保險金請求權。
馬XX辯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屬于部門規章,不屬保險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與行政法規范疇,對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約束力。馬XX具有駕駛該車輛的駕駛證,沒有運輸從業資格并不影響駕駛涉案車輛,即使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其所面臨的也是行政處罰,并不影響保險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XX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保險金10884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1日22時50分許,馬X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3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10國道與凱旋路交叉口西側時,撞在道路中間的電線桿上,造成豫N×××**號車輛乘車人韓遂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處理機關出具了事故證明。馬XX系豫N×××**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所有人,豫N×××**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金額為274248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019年2月13日,一審委托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事故車輛損失為10231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馬X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3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10國道與凱旋路交叉口西側時,撞在道路中間的電線桿上,造成豫N×××**號車輛乘車人韓遂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結論金額計算錯誤,應為102310元,多出部分應予扣除。因豫N×××**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274248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對馬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02310元、公估費2000元、施救費4500元,以上共計10881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稱馬XX不是被保險人,主體不適格,因馬XX已提供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由馬XX主張權利,其放棄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明,故對某保險公司意見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稱馬XX不具有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不承擔車輛損失險責任,因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馬XX告知了不具有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拒賠車輛損失險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對此不予支持。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馬XX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共計10881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4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馬XX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是否影響保險公司賠付的問題。首先,機動車駕駛人依法取得駕駛證即具備駕駛準駕機動車的資格,從業資格證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行業管理需要而核發的證書,駕駛人未持有從業資格證不能視為其喪失駕駛準駕機動車的資格,且無從業資格證與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之間并不必然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馬XX持有準駕車型B2的駕駛證,依法具備駕駛案涉車輛的資格,雖無證據證實事故當時其持有從業資格證,但其未喪失駕駛案涉事故車輛的資格。其次,案涉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亦非馬XX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所導致。再次,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中均未提交有投保人簽字的投保單,不能證明保險條款已送達投保人。馬XX提供的保險單中亦未有關于不持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保險公司免賠的相關內容。某保險公司沒有有效證據證明保險條款已送達投保人且對不持有道路運輸資格免賠的相關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原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馬XX是否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問題。馬XX在一審中已提供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由馬XX主張權利,其放棄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明,馬XX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戴 蕙
審判員 劉玉杰
審判員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 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