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杜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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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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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402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樓****商鋪。
法定代表人:劉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山東宸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男,漢族,住山東省郯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杜XX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2018)魯1322民初4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上訴人杜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車輛損失的評估報告,不能真實反應車輛損失的真實情況。被上訴人應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明細予以真實損失情況。
杜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杜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9079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原告提交的被告沒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認定如下:
1、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山東鴻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Q×××**陜汽牌SXXXX0XC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車價格評估結果88279元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評估。一審法院依據(jù)被告的申請依法委托山東同泰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損重新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出具了魯同泰評報字(2018)第0096號評估報告,認定該車車損價格評估結論為79964元。被告甘肅分公司雖有異議,認為評估價格仍過高,但該報告不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不予支持。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計算損失的參考依據(jù)。
2.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用800元有異議,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江蘇省淮安市,該發(fā)票是臨沂批發(fā)城勁龍汽車配件中心出具,非施救費用,公司不予認可。原告稱因為該車輛登記地屬山東郯城,原告是將車輛拖回郯城維修的,施救車輛是掛靠公司給找的。經(jīng)審查認為,車輛出現(xiàn)交通事故,事故車拖回登記地維修,是該行業(yè)的通常做法,原告雖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作業(yè)登記告知書,但出具的非施救費票據(jù),考慮確有施救支出,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掛靠公司臨沂建安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依法認定原告的車損價格79964元及施救費500元,被告甘肅分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或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事故損失,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車損79964元及施救費500元,予以支持;對其他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金額內給付原告杜XX保險金7996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付原告杜XX施救費500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杜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30元減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杜XX負擔9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2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付車損數(shù)額是否依據(jù)不足的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有山東同泰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魯同泰評報字(2018)第0096號評估報告為證,該評估報告系受原審法院委托所作出,該評估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jù)充分,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jù)使用,原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報告確認車損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國棟
審判員 王海濤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李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