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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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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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46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莒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行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劉XX與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8)魯1312民初4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上訴人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依據重新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不足。二、一審認定施救費明顯過高。根據山東省公安廳施救費標準,不超過5000元。三、一審認定上訴人承擔評估費無依據。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程序性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對于被上訴人自行委托產生的評估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四、一審認定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不具有合理性。
劉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5,946.9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劉XX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七組證據,證據一是劉XX身份證復印件及臨沂德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各一份,證明魯Q×××**號(魯QWK**)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系劉XX,掛靠臨沂德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運營。證據二是嘉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嘉公交認字第37082952017000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經過及馬建波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長青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證據三是劉XX以臨沂德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單,證明劉XX為事故車輛主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19338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5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00時起至2017年9月9日24時止;為掛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73295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0時起至2017年12月4日24時止。證據四是嘉祥縣中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發票,證實劉XX為楊長青支出醫療費2586.93元,為馬建波支出醫療費100元。證據五是嘉祥縣三民裝卸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票,證明劉XX支出施救費10800元。證據六是臨沂市嘉誠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魯臨嘉價評字(2017)N008號價格評估結論書及評估費收據一張,證明劉XX車輛損失為243460元,支出評估費4000元。證據七是臨沂市德眾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拖車費單據,證明劉XX支出施救費15000元。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某保險公司對證據六有異議,質證認為評估數額過高,申請法院重新評估。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接受一審法院委托,對魯魯Q×××**魯魯QWK**的車輛損失價值評估為167670元。劉XX質證認為評估數額過低,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份評估報告存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一審法院對該份證據予以認定,依法確認劉XX的車輛損失價值為167670元。
某保險公司對證據五、證據七有異議,質證認為施救費、拖車費過高,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一審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予以認定,依法確認劉XX施救費損失10800元、拖車費損失1500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魯Q魯Q×××**魯Q魯QWK**型半掛牽引車系劉XX所有,掛靠在臨沂德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運營,并以臨沂德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為魯Q×魯Q×××**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19338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5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00時起至2017年9月9日24時止;為魯QW魯QWK**投保機動車損失險73295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0時起至2017年12月4日24時止。
2017年2月5日8時40分許,馬建波駕駛魯Q**魯Q××***WK魯QWK**掛牽引車沿大黃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嘉祥縣大黃路田海村北處時,與對行的楊長青駕駛的魯H×**魯H×××**牽引車相撞,造成馬建波當場死亡、楊長青受傷、兩車及魯Q×**魯Q××***K0魯QWK**牽引車所載貨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嘉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馬建波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長青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支出楊長青醫療費2586.93元、馬建波急救費100元、施救費10800元、拖車費15000元、車輛損失評估費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XX作為魯Q××**魯Q××***06魯QWK**引車實際車主,將車輛掛靠在臨沂德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運營,并以臨沂德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等并投保不計免賠,該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保險合同的效力予以認定。劉XX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損失并支出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本案各項損失如下:車輛損失費167670元;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10800元;拖車費15000元;楊長青醫療費2586.93元;馬建波急救費100元;各項合計200156.93元,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金額之內,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全額賠償劉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后依法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有責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2586.93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197570元;三、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款項,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賬號:37×××81;戶名: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一審法院以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是否恰當的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有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系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該評估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報告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評估費、施救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本案中,上訴人對評估費、施救費提出異議,未提供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已提供正規發票證實其主張,且數額未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訴訟費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故一審法院按本案具體情況決定上訴人承擔了訴訟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國棟
審判員 王海濤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李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