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胡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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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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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461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科財稅大廈)內**。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9)魯1312民初6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X、被上訴人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涉案車雖經一審法院委托重新評估,但損失數額過高,被上訴人未提供維修發票及明細。二、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胡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8305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胡XX系魯Q×××**號“大眾”牌小型汽車的車主,為該車輛在被告處購買機動車損失險18萬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0時起至2019年6月13日24時止。2018年12月2日18時許,劉弈成駕駛魯Q×××**號“紅旗”牌小型汽車沿太平東水湖村東西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道206線新金竹加油站路段右轉彎上路時,與沿國道206線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魯Q×××**號車輛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河東大隊認定,原告胡XX負次要責任。2019年1月12,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臨天潤價評字(2019)第014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號車輛的車輛損失為82748元。被告對此提出異議,于2019年2月18日申請對魯Q×××**號車輛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安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2019年3月29日,山東安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魯安價評字[2019]第HD011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號車輛的車輛損失為62670元。另,原告支出施救費31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已按照合同要求繳納保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被告雖對重新評估作出的魯安價評字[2019]第HD011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的結論仍有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于被告認為重新評估的評估數額過高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胡XX的車輛損失62670元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的限額內全額予以賠付。原告胡XX主張的施救費310元,系為減少事故損失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依法予以確認。綜上,原告胡XX的車輛損失62670元、施救費310元等損失共計6298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全額予以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全額賠付原告胡XX的損失后,依法享有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胡XX車輛損失、施救費等損失共計62980元。以上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指定賬戶并注明案號(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賬號:37×××81戶名: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75元,減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胡XX負擔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87.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一審法院以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是否恰當的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有山東安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系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該評估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報告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訴訟費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故一審法院按本案具體情況決定上訴人按比例承擔訴訟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國棟
審判員 王海濤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李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