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尹XX、宿XX、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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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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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民初157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夾江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qū)、15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000752300XXXX。
負責人:單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XX,男,漢族,住四川省夾江縣。
被告:宿XX,女,漢族,住四川省夾江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樂山市市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100709017XXXX。
負責人: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男,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與被告尹XX、宿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11月21日,原告甲保險公司以查明有關案件事實為由向本院申請追加汪麗為第三人,本院準許并通知汪麗參加訴訟。2019年12月10日,原告甲保險公司申請撤回對第三人汪麗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許。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開庭,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被告尹XX、被告宿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到庭參加訴訟。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開庭,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XX、被告宿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尹XX、宿XX共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墊付款11545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被告尹XX駕駛被告宿XX所有的川LXXXXX號小型轎車從峨眉方向往眉山方向行駛。18時35分,該車行駛至夾江縣M處時,被告尹XX駕車與前方同車道內等待交通信號燈由汪麗駕駛的川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川LXXXXX號車乘車人陳福枝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夾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汪麗、陳福枝不承擔事故責任。川LXXXXX號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商業(yè)險。汪麗基于保險合同要求原告承擔車輛維修費用。該起事故中被告尹XX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宿XX明知被告尹XX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涉案車輛交由被告尹XX駕駛,因此汪麗的115450元汽車維修費及施救費應由被告尹XX、宿XX共同承擔。原告在賠償汪麗汽車維修費及施救費用后即取得相應的追償權,因此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115450元。川LXXXXX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乙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尹XX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我和汪麗通過交警隊已經達成口頭協(xié)議并且支付汪麗20000元,我不應當再承擔責任。
宿XX辯稱,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上的簽名不是我本人所簽。
乙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無異議,但被告尹XX是無證駕駛,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0日,尹XX駕駛川LXXXXX號小型轎車從峨眉方向往眉山方向行駛。18時35分,該車行駛至夾江縣M處時,尹XX駕車與前方同車道內等待交通信號燈由汪麗駕駛的川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川LXXXXX號車乘車人陳福枝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3日,夾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51112672018001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尹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汪麗、陳福枝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川LXXXXX號車產生施救費1600元及維修費113850元。2018年3月7日,汪麗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向責任對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甲保險公司。2018年4月23日,甲保險公司向汪麗支付車輛施救費、維修費共計115450元。事故發(fā)生時,尹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尹XX駕駛的川LXXXXX號車登記車主為宿XX,二人系夫妻關系,川LXXXXX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另查明,乙保險公司提交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其中投保單上的投保人聲明欄處載明“本投保人茲聲明在本投保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事實,如有隱瞞或與事實不符,貴司可按《保險法》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本投保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及投保告知書,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保險人已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出了通俗的、本人能夠理解的解釋和明確說明,本人對其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申請投保并同意按保險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宿XX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字確認。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方格內有一行手寫字體,內容為“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宿XX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字確認。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訴訟過程中,宿XX向本院申請對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但經本院書面通知,宿XX拒不配合進行鑒定。
本院認為,本案是追償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婕妆kU公司在承保川LXXXXX號小型轎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范圍內向被保險人汪麗賠償損失115450元后,依法取得對賠償義務人的代位追償權。各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一、被告乙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尹X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符合上述保險人在交強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以及保險人在商業(yè)險內免賠的約定。無證駕駛屬于法律法規(guī)所明確禁止的行為,保險人僅須就相關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被告宿XX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簽字確認,且免責條款的字體也以加黑加粗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可以認定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義務,故被告乙保險公司主張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訴訟過程中,被告宿XX向本院申請對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經本院書面通知,被告宿XX拒不配合鑒定,導致鑒定無法進行,被告宿XX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二、關于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承擔。根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尹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汪麗不承擔責任,汪麗在此次事故中產生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尹XX承擔。被告宿XX系川LXXXXX號車登記車主,對其所有的車輛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其明知被告尹XX無機動車駕駛證,仍將車輛交與被告尹XX駕駛,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對事故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由被告宿XX承擔30%責任即34635元(115450元X30%),剩余部分80815元(115450元-34635元)由被告尹XX承擔。被告尹XX辯稱其與汪麗達成口頭協(xié)議并支付20000元,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款80815元;
二、被告宿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款34635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0元,減半收取計1305元,由被告尹XX負擔914元,被告宿XX負擔3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石璜芮
書記員 任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