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X與包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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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5303民初74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云浮市云安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鄧XX,女,漢族,住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居民身份證號碼:445************022。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廣東廣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廣東廣俊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包XX,男,漢族,住廣西賀州市八步區************,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78。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309*、**501*、503-507*、*、7、8層,統一社會信用代XXXX************333。
負責人:亢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莫XX,廣西東方意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西賀州市八步區*******,統一社會信用代XXXX***********854G。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西靈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XX與被告包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被告包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莫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包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和車輛停運損失評估費用合計35658元;2.判令被告包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11時50分,被告包XX(男,50歲)駕駛車牌號為桂J*****的重型貨車,沿324國道行駛至324國道(下行)1202公里800米時,由于進行倒車入石廠采取措施不當,與藍權(男,46歲)駕駛車牌號為粵W*****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路燈、公路路產、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第445************3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包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藍權在此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委托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對藍權駕駛的粵W*****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停運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車輛的停用時間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共40天的停運時間,價格評估結論:價格評估標的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價格為33658元(人民幣叁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整)。另查,被告包XX駕駛的桂J*****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交強險的保險時間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時間自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綜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如下:1.車輛停運損失評估費2000元(依據停運損失費用發票);2.車輛停運損失費用33658元(依據停運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以上1-2項合計35658元,根據被告包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100%),被告包XX、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和車輛停運損失評估費用合計35658元。
被告包XX辯稱,一、原告鄧XX請求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和評估費依據不足。1.車輛是否因交通事故停運40天,截止至開庭前,原告鄧XX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同時原告鄧XX所提交由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國宏信(民)字2019第196014號《價格評估報告》系依據何種材料確認車輛因交通事故停運了40天,評估報告沒有進行描述;2.在本案中,原告鄧XX所有的車輛實際運營如何該車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投入了何種成本,實際的營業額是多少,是否向稅務部門進行繳納了相關的營業稅,均是可以作為本案涉案車輛真實停運損失的關鍵證據。原告鄧XX所提交由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國宏信(民)字2019第196014號《價格評估報告》沒有采集該車的平均收益即得出結論,該評估報告的結論不客觀。二、如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原告鄧XX請求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和評估費的訴訟請求,應當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辦案涉案的由答辯人駕駛的車輛,答辯人分別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總額是156361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保險費為2072.8元)。原告鄧XX請求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和評估費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應當由保險公司負責予以賠償。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請求法庭充分查明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是否對格式條款或者免責條款以及特別約定向投保人進行了送達以及履行了明示義務。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一、關于本案的事故責任。人保南寧分公司對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責任認定無異議。二、關于本案的保險賠償責任。(一)交強險是法定險種,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其強制性、賠償原則、保障范圍和免責事項都是法律明確規定。(二)依據交強險保險條款,人保南寧分公司不負責賠償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責任免除條款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規定,雖然被告包XX在人保南寧分公司交強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是本案原告訴請的車輛停運損失費、評估費和訴訟費,交強險不負責賠償,人保南寧分公司依法不需要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三)本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已調解結案。根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在交警大隊的主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已經就事故的損害賠償達成了調解,交通事故賠償案已案結事了。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1.桂J*****車輛在答辯人處投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4月28日0時0分至2020年4月27日24時0分)。2.根據保險人與包XX成立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以及第(七)項約定:“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所以本案保險公司不應擔承擔原告鄧XX主張的停運損失和停運損失評估費以及本案的訴訟費。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已就該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及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也閱讀了保險條款并完全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同意并接受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因此保險公司對造成原告車輛停運損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鄧XX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的證據有: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國宏信(民)字2019第196014號《價格評估報告》、廣東通用機打發票、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被告甲保險公司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的證據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的證據有: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
根據原告鄧XX、被告包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6月20日11時50分,被告包XX駕駛車牌號為桂J*****的重型貨車,沿324國道行駛至324國道(下行)1202公里800米時,由于進行倒車入石廠采取措施不當,與藍權駕駛的車牌號為粵W*****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路燈、公路路產、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20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45************3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包XX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藍權無責任。上述事故認定書中的損害賠償調解結果一欄記載了以下內容:“經雙方共同請求調解達成一致:1.桂J*****的重型貨車的維修費由包XX自行承擔,按保險公司估價為準。2.粵W*****的重型貨車的維修費由包XX自行承擔,按保險公司估價為準。3.路燈損壞賠償費、公路路產損壞費由包XX負責承擔,按相關部門核價為準。4.雙方一經簽字生效,了解此案。”
粵W*****重型貨車的證載所有人為原告鄧XX。被告包XX為桂J*****重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責任劃分的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并將損害賠償調解結果載明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明確載明“雙方一經簽字生效,了結此案。”庭審中原告鄧XX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作為證據出示,且未對該認定書提出異議,被告包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亦明確表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無異議。故原告鄧XX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鄧X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92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346元(該款原告鄧XX已預交),由原告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志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賴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