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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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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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民初948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海市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浙江天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臨海市頭門港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2089479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浙江龍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臨海市-3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2751913XXXX。
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浙江多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浙江天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萊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賠償給原告保險金196157元(以實際評估為準),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起訴之日算至履行完畢止)。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初,原告向被告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投保后,因受臺風“利奇馬”影響,造成原告公司多項財產損失嚴重。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告公司報案,請求就“利奇馬”造成的損失進行現場勘查已經確定損失金額。后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原告送達了告知函,其內容只承諾對少部分的蛋白粉庫存進行保險賠償,但事實上,就蛋白粉庫存的損失也遠不止僅被告所承諾的部分,且如今受災蛋白粉都在持續變質中,蛋白粉部分的損失也需未來待評估。對于原告所遭受飼料損失,污水處理站以及廠房門窗、落水管、蒸汽管道等多項建筑物、機器設備的損失只字未提。2019年9月20日,原告就此事向被告發送了回復函,對具體的損失項目提出如下異議:本次因臺風造成原告的飼料損失達60300元,污水處理站的損失達85857元,廠房門窗、落水管、蒸汽管道等損失達50000元,除受災的蛋白粉外,其余損失總計196157元。但至今被告既未按照原告請求的金額進行保險損失賠償,也未進一步就異議的損失賠償部分進行勘查鑒定。
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于本案所涉的投保事實、期限無異議;(2)在投保時,被告就免責條款作了免責說明,并由原告在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書、免責告知書上蓋章確認,本案所涉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均已生效并適用;(3)原告主張的飼料損失,因存放不符合要求,應當拒賠;其他損失均不在保險范圍,被告有權拒賠;(4)若本案中被告有義務承擔保險責任,應當適用絕對免賠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8日,天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10日零時起至2019年8月9日二十四時止。同日,某保險公司向天萊公司明確說明了特別約定、免責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同時,天萊公司收到保險單等相關材料。2019年8月8日,天萊公司明確表示續保,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交納保費。雙方約定保險財產地址:浙江省臨海市頭門港新區。保險財產項目:固定資產—房屋筑物(清單保價)、機器設備(清單估價)、原彩料(清單估價)、產成品(清單估價),合計總保險金額27219000元,主險保費24575.2元。投保標的及保險金額為:西蘭花提取物、西蘭花發酵飼料,保險金額合計1200萬元;噴漿玉米皮、麩皮、米糠粕、麥芽糊精,保險金額合計200萬元;固定資產,廠房,826.5元/平方,8894.1平方,保險金額735萬元;西蘭花固體飲料生產線設備,規格型號:西安鼎合,保險金額418.1萬元;冷庫,保險金額168.8萬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8月10日零時起至2020年8月9日二十四時止。同時,雙方重新簽訂了財產保險特別約定書,約定:“……被保險人保證,所有原材料、產成品都將置放于離地面不低于15CM的擱板上,否則保險人將不予賠償在此高度的暴雨積水、洪水導致的原材料,產成品損失。……”。另查明,天萊公司主張的需保險人理賠的財產損失中建設工程均為在建工程,庫存損失涉及的飼料均在最底層,且最底層未放置高于15CM的擱板。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財產綜合險投保單、投保清單、財產保險特別約定書、財產綜合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非車險保險單證送達簽收單、浙江天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平面圖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天萊公司將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產成品等財產投保于某保險公司,雙方明確了投保范圍,并簽訂了財產保險特別約定書,對于保險范圍、免責事由均有明確約定。因此,天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履行合同?,F天萊公司要求太平財保臨海支公司賠償建筑物及庫存產品損失,但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結合天萊公司在第一次庭審后提供的損失清單,房屋建筑物損失包括污水池、變電房、廠房、蒸汽管道均為在建工程,與財產綜合險投保單中的投保清單即浙江天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平面圖所顯示的相應建筑為已建工程不相符,且天萊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上述損失屬于保險范圍,故天萊公司主張要求賠償建筑物損失并非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范圍,發光字制作安裝損失也非投保清單列明的保險范圍。對于庫存產品的損失,根據天萊公司當庭陳述為庫存產品最低一層,但該層庫存產品未置放在高于15CM的擱板上,屬于雙方在財產保險特別約定書上約定的“……被保險人保證,所有原材料、產成品都將置放于離地面不低于15CM的擱板上,否則保險人將不予賠償在此高度的暴雨積水、洪水導致的原材料,產成品損失。……”的免責事由。據此,對于天萊公司提出的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建筑物損失、發光字制作安裝損失及庫存產品損失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天萊公司提出的財產損失評估鑒定申請,因其主張的財產損失不應保險人賠償,評估天萊公司的財產損失已無必要,故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浙江天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24元,減半收取2112元,由浙江天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書記員 謝海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