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1某保險公司與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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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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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民終149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
負責人: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江蘇同舟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女,漢族,住東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江蘇莘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江蘇莘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2018)蘇0981民初44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趙XX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責任范圍。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發動車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發動機受損,是由于路面積水導致車輛發動機損壞,而不是暴雨導致發動機損壞。發動機進水與暴雨造成發動機損壞是兩種不同情形,其法律責任是不同的。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被上訴人的訴請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2.免責條款合法有效,被上訴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單聲明一欄已簽字確認,認可收到保險條款及保險人已向其履行明確說明和告知義務,因此,免責條款合法有效。3.案涉保險條款系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經保監會審核備案,屬于保險行業對同類險種的通行約定,因此,對案涉保險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爭議。
趙XX辯稱:一審程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涉車損險合同通常有兩條約定,一是雷擊、暴雨、洪水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是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通常車主依據前者索賠,而保險公司依據后者拒賠。根據保險法近因原則,暴雨和發動機進水雖屬于不同事件,但在兩者同時出現的情況下,應判斷何種事件是造成車輛損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據此認定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根據氣象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暴雨,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上訴人認為路面積水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應提供證據證明該損失是由于被上訴人強行涉水或水中熄火后強行二次啟動造成的。另外,涉水造成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對此盡明確說明義務,否則不產生效力,上訴人對損失應予以賠償。故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趙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35000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14日,趙XX在某保險公司為蘇J×××××小型轎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548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0000元/座*1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0000元/座*4座,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25日零時起至2017年9月24日24時止。
2017年8月19日16時15分左右,趙XX駕駛蘇J×××××車輛行駛至東臺市女橋下,車輛突然熄火。事發后,趙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險,保險人員到現場時,暴雨已停。出險經過記錄載明:本車行駛過有水的地方,水進去駕駛室,無物損,無人傷,提醒報警,車?,F場。后趙XX將車輛拖至鹽城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花去修理費用350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35000元修理費提出異議。對此,一審法院分配舉證責任。某保險公司既未舉證證明事故車輛的具體損失,也未申請對事故車輛鑒定。
另查,2017年8月19日東臺出現暴雨天氣,日降雨量99毫米,其中14時-17時降雨量達55.1毫米。
再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第十六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庭審中,趙XX陳述:機動車保險投保單上的簽字是本人的簽字。趙XX亦在投保單上書寫: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
審理中,趙XX與某保險公司對事發時車輛經過積水路面,發動機進水導致車輛停下來這一事實并無異議,但趙XX認為: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暴雨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責任條款,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而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趙XX為其蘇J×××××的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雙方之間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事故車輛是適用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暴雨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責任條款,還是適用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從合同條款文義解釋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鄙姘杠囕v因暴雨導致的發動機進水損壞,即符合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保險責任條款規定的暴雨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情形,也符合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責任免除條款規定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情形,但這樣解釋得出的結論顯然是矛盾的。從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分析,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約定的暴雨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顯然應當包括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的情形,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不應再將該情形列入免責事由當中。換言之,只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解釋為不包括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車輛因暴雨造成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失的情形,才符合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和保險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從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角度,應當將本案中涉案車輛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的情形解釋為屬于保險責任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承保范圍,而不應將其解釋為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免責事由。2、從暴雨認定角度,趙XX提供的氣象證明2017年8月19日東臺出現暴雨天氣,日降雨量99毫米(暴雨標準為24小時降水50毫米),而事故發生在2017年8月19日16時15分左右。2017年8月19日14時-17時降雨量達55.1毫米,亦在暴雨標準以上。故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暴雨,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范圍。3、從因果關系角度,趙XX認為事故車輛的損失是由于當天當時段的暴雨造成,并提供事發時暴雨天氣予以證明,而某保險公司認為趙XX是強行涉水,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強行涉水行駛或水中熄火后強行二次啟動,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來阻斷暴雨和發動機進水之間的因果關系。故暴雨與發動機進水存在因果關系。綜上,被投保車輛蘇J×××××小型轎車因暴雨天氣,路面積水較深,導致發動機進水,造成車輛(發動機)損壞。故按照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承保范圍,趙XX作為被保險人對事故車輛蘇J×××××的小型轎車具有保險利益,故趙XX有權申請賠償。
關于事故車輛損失數額,案涉車輛真實受損,并實際在4S店進行修理,產生35000元修理費用。雖然某保險公司對該數額提出異議,但某保險公司既未舉證證明事故車輛的具體損失,也未申請對事故車輛鑒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對趙XX主張的35000元保險賠償金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承擔因此可能對其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綜上,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35000元保險賠償金,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向趙XX支付保險賠償金35000元。案件受理費676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無異,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另查明,被上訴人趙XX提供的鹽城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維修估價單的價格為53104.65元,趙XX實際支付的維修費用為35000元。二審中,因對涉損壞項目是否均為發動機項目,雙方有爭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本院向鹽城安信通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咨詢,該公司回復,維修估價單53104.65元中涉發動機損壞部分的價格為37597.65元。
本案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本案車輛涉發動機進水造成發動機損失的部分,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1.關于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是否生效問題。在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對投保單中的簽名認可由其本人所簽,并在投保單上書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因此,應認定上訴人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生效。案涉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該內容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該條款屬于保險責任除外情形的約定。第六條中特別強調“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將“暴雨”情況下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涉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情形排除在外,故上述兩個條款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不存在歧義和相互矛盾,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對保險人作出不利解釋的情形。
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車輛因暴雨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屬于上述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約定的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故上訴人的相應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但本案涉維修發動機之外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為目的,被上訴人提供的維修估價單的價格為53104.65元,但維修估價單并非實際修理費用,被上訴人實際支付的修理費35000元,被上訴人也不能明確該35000元具體價格的組成明細,結合估價單價格,故本院酌定發動機之外的維修費用為13500元,上訴人應當予以賠償。綜上,某保險公司部分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處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2018)蘇0981民初4452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被上訴人趙XX支付保險賠償金1350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趙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76元,由被上訴人趙XX負擔376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7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00元,被上訴人趙XX負擔37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曉平
審判員 陳素娟
審判員 陳 嫻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吉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