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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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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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民初10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江市人民法院 2019-11-25
原告:宋X,男,住白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吉林鼎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臨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張XX,男,住臨江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渾江區。
法定代表人:孫X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男,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現住白山市八道江區。
原告宋X與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宋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被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5,331.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0.00元、誤工費16,193.00元、護理費7,286.85元、營養費1,350.00元、交通費200.00元,共計人民幣49,361.52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在乘坐車輛時,第一被告駕車與原告的車輛相撞,導致原告受傷,經交警認定原告無責任,第一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于當天在臨江市人民醫院住院后轉至白山市中心醫院,于2019年4月2日出院。由于第一被告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現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至貴院,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予以公斷。
張XX辯稱,我的車在陽光保險公司投有全額保險,所有一切費用由陽光保險支付。訴訟費和鑒定費由陽光保險公司承擔,因為我投的是全保,我同意民事調解,保險公司不同意,所以說我現在被起訴,起訴費和鑒定費都由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方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三者500,000.00并投保不計免賠。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我方予以賠付。我方不承擔鑒定費、其因鑒定產生的交通費、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中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日10時30分許,張XX駕駛吉FXXX35號小型轎車沿嘉臨線由臨江方向駛往白山方向,行駛至嘉臨線1247公里%2B500米處超車時,所駕車輛發生側滑,與對方向姚治華駕駛的吉FXXX11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吉FXXX11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姚治華及吉FXXX35小型轎車駕駛員張XX,乘車人陳琛、宋桂霞、宋X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X駕駛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采取措施不當,其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姚治華、宋X、宋桂霞、陳琛無責任。宋X于當日到臨江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創傷性蛛網膜下腔血腫出血、頭皮挫傷、頭皮血腫、眼瞼受傷,花費門診檢查費349.1元,住院費1,832.07元。宋X于次日轉院至白山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損傷,共住院90天,花費醫療費13,150.50元。
另查明:吉FXXX35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及實際所有人均為陳琛,陳琛與張XX系夫妻關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財產損失保險限額為2,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500,000.00元。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宋X此次外傷住院期間的合理治療費用、護理期限、誤工期限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吉常春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8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宋X此次外傷住院期間治療費用基本合理;護理期限為45日;誤工期限為100日,花費鑒定費用2,630.00元。宋X申請對其營養期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吉常春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8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宋X此次外傷營養期限為45日,花費鑒定費1,430.00元,交通費200.00元。吉FXXX11號小型面包車中司機姚治華,乘車人宋X、宋桂霞在此次事故中均受傷,庭審中宋X、姚治華同意宋桂霞在交強險限額內獲得賠償,宋X的各項費用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主張。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XX在駕駛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采取措施不當,其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宋X無責任,張XX對宋X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項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張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按照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本案中宋X放棄分配交強險限額,要求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主張相關費用,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宋X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宋X去長春鑒定產生的交通費,其票據雖沒有記載時間、地點,但符合去鑒定的實際情況,屬于必然產生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宋X系中國移動員工,應按每月1,800元計算其誤工費,但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該項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宋X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各項人身損失的數額為醫療費15,331.67元(349.1元%2B13,150.5元%2B1,832.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0.00元(100.00元/天X90天)、營養費1,350.00元(45天X30.00元/天)、護理費7,286.85元(161.93元/天X45天)、誤工費16,193.00元(161.93元/天X100天),共計人民幣49,161.5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宋X人民幣49,161.5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4,060.00元、交通費(因鑒定產生)200.00元,由被告張XX承擔1,4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830.00元。
案件受理費517.00元,由被告張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蓉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 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