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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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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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85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達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上海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財險上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4民初7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財險上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4民初710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保險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2,700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就本案所涉保險事故,平安財險上海公司已按照法律規定適當履行了定損義務,核定的車損金額應為12,700元。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的評估程序違法、結論錯誤,請求二審法院進行重新評估。此外,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如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該部分免賠額應從保險金中予以扣除。
李XX辯稱,不同意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1.李XX委托進行評估的上海錦楊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楊公司)系由上訴人推薦,評估所依據的事故照片等材料也由上訴人提供,應視為上訴人對該評估機構的認可,故被上訴人不同意進行重新評估。2.上訴人未交付保險條款,對于免賠率條款未盡法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其據此主張免責無依據。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76,000元;2.判令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承擔律師費5,000元;3.判令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承擔評估費2,7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XX就其所有的滬AXXXXX車輛在平安財險上海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三責險及相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4日0時至2019年7月3日24時止。2018年9月20日,李XX停放于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張掖路的滬AXXXXX車輛遭不明車輛撞擊,致保險杠外皮、右前大燈、前保險杠電眼、右前保險杠支架、右前保險杠格柵、散熱器框架、前機蓋、卡子等部位受損。車損后經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核定為12,700元,但該金額未獲李XX認可,李XX遂自行委托錦楊公司對車損再次評估。經評定,滬AXXXXX車輛的市場修復價格為76,000元,李XX按此進行維修并支付修理費76,000元及鑒定評估費2,780元。另,李XX為該次訴訟聘請律師支出代理費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X、平安財險上海公司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理應按約賠付保險金。對于滬AXXXXX車輛損失,李XX委托了錦楊公司進行了評估,評定車輛市場修復價格為76,000元。平安財險上海公司對該車輛損失亦進行了定損,但相較于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定損結論,李XX委托的錦楊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更具有公允性,平安財險上海公司雖對于該評估結論有異議并提出了重新評估申請,但其無證據證明上述評估公司的評估結論有瑕疵,故一審法院對于其重新評估的申請不予準許,對于車輛損失應以錦楊公司評定的修復價格為準,故一審法院確定李XX車輛損失為76,000元。平安財險上海公司辯稱事故中第三者逃逸,應按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因該約定屬于免責條款,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向李XX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對此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于李XX主張的評估費2,780元,因該費用屬于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支出,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應予以理賠,故對該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XX主張律師代理費5,000元,因該費用無合同約定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李XX保險金78,780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平安財險上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李XX保險金78,780元。案件受理費1,894元,減半收取947元,由李XX負擔62.50元,平安財險上海公司負擔884.5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本案系爭保險事故發生后,平安財險上海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向李XX送達書面的《機動車輛保險損失確認書》,核定車輛損失總額為12,700元,并列明了各項損失的金額構成。李XX表示不認可該定損金額。2018年10月28日,錦楊公司接受李XX委托,作出滬錦資價評[2018]第0124號評估意見書,評定車輛市場修復價格為76,000元。該評估意見書依據的車損照片均由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拍攝。
本案二審期間,李XX陳述:錦楊公司評估所使用的照片和其他材料均由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定損員通過電子郵件直接發送給錦楊公司,故應認為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知悉且同意由錦楊公司進行評估,但其并未就上述陳述提供證據。平安財險上海公司對李XX的該節主張不予認可,稱:因李XX對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評估結論不認可,故向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索要了相關的事故照片,但并未告知照片用途,平安財險上海公司也從未同意由錦楊公司進行評估,故堅持申請對車損進行重評。經審查,本院對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予以準許,并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智公司)對滬AXXXXX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評估價值44,900元。上訴人為此預付鑒定費2,800元。上訴人對該鑒定意見無異議。被上訴人對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車損金額:1.車輛前機蓋為鋁合金材質,不能鈑金,只能更換;2.被上訴人進行車輛維修時,上訴人曾向其推薦多家修理材料供貨商,但各供貨商均無右前大燈材料,修理方遂通過第三方從國外采購,采購價為28,070元,故對達智公司評定的前右大燈材料費23,100元不予認可。上訴人表示:被上訴人所提異議無證據佐證,不予認可,上訴人并未向其提供過所謂的供貨商名單。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滬AXXXXX車輛因系爭保險事故發生的車損金額為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及時作出核定;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并應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2018年9月20日,平安財險上海公司已于2018年10月6日向李XX送達了書面《機動車輛保險損失確認書》,并列明了各項損失的金額構成,應認為已依法進行了定損。李XX如對該定損結論有異議,可以與平安財險上海公司協商后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而不宜單方委托錦楊公司進行評估。李XX雖于本案二審中陳述稱,錦楊公司系由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推薦,評估所使用的照片及其他材料也均由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業務員直接提供,但其并未就上述陳述提供任何證據。在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明確否認的情況下,本院對此實難采信。故本院依法對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予以準許。經達智公司鑒定,本案系爭車損金額為44,900元,李XX對此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瑕疵,本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李XX自行委托錦楊公司評估而支出的評估費2,780元由其自行承擔。本案重新鑒定產生的鑒定費2,800元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承擔。平安財險上海公司上訴稱,根據保險條款約定,第三方肇事且無法找到的,應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但該條款的性質屬于免責條款,平安財險上海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向李XX交付上述條款并已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故本院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平安財險上海公司的上訴主張部分成立,其應賠付李XX保險金44,900元。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7108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被上訴人李XX保險金4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94元,減半收取94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61元,被上訴人李XX負擔48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69元,鑒定費2,800元,合計4,56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722元,被上訴人李XX負擔84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沈竹鶯
審判員 張文婷
審判員 童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濮心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