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姚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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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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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民初10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江市人民法院 2019-11-25
原告:姚XX,男,住白山市渾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吉林鼎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住臨江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
負責人:孫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男,漢族,現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
原告姚XX與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姚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責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醫療費為1951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400元,護理費12144.75元,營養費2250元,交通費300元,車輛損失8800元,鑒定費1430元,合計56836.6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在正常駕駛車輛時,第一被告駕車與原告的車輛相撞,導致原告受傷,經交警認定原告無責任,第一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在當天在臨江市人民醫院住院后轉至白山市中心醫院治療,于2019年5月5日出院。由于第一被告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現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至貴院,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張XX辯稱,我的車在陽光保險公司投有全額保險,所有一切費用由陽光保險支付。訴訟費和鑒定費由陽光保險公司承擔,因為我投的是全險,我同意民事調解,保險公司不同意,所以說我現在被起訴、起訴費和鑒定費及相關費用都由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方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三者50萬并投保不計免賠。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我方予以賠付。我方不承擔鑒定費,其因鑒定產生的交通費、訴訟費我方不予承擔。其他意見質證時發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日,張XX駕駛吉F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陳琛,張XX與陳琛系夫妻關系)沿嘉臨線由臨江方向駛往白山方向,行駛至嘉臨線1247公里+500米處超車時,所駕車輛發生側滑,與對方向姚XX駕駛的吉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吉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姚XX及吉FXXXXX小型轎車駕駛員張XX,乘車人陳琛、宋桂霞、宋波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張XX駕駛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采取措施不當,其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姚XX、陳琛、宋桂霞、宋波沒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張XX駕駛吉FXXXXX號小型轎車由陳春志(陳琛父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保額五十萬)。2019年1月1日,姚XX因此次事故入住臨江市,診斷為:“胸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肺挫傷、左膝關節挫傷、左足損傷”,住院1天,花費醫療費2104.88元,2019年1月2日轉入白山市中心醫院,診斷為:“主要診斷為:胸骨骨折。其他診斷:趾間關節脫位,膝挫傷”,住院123天,花費醫療費18953.20元。姚XX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申請對營養期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申請對姚XX住院期間產生的合理治療費用、護理期限進行司法鑒定。經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選取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姚XX本次住院期間的治療費中與此次外傷治療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費用為1546.13元,其余治療費用基本在合理范圍內;姚XX此次外傷護理期限為75日。姚XX此次外傷營養期為75日。姚XX花費鑒定1430元,鑒定交通費200元。某保險公司花費鑒定費2030元。
吉FXXXXX號小型面包車中司機姚XX,乘車人宋波、宋桂霞此次事故中均受傷,庭審中宋波、姚XX同意宋桂霞在交強險限額內獲得賠償,宋波的各項費用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主張。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XX駕駛機動車(所有人為陳琛)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采取措施不當,其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張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姚XX沒有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姚XX無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按照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本案中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姚XX合理的必要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姚XX向本院主張的住院期間的交通費,因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以支持。本案中姚XX放棄分配交強險限額,要求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主張相關費用,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財產損失內賠償原告姚XX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姚XX醫療費1951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400元(124天X100元/天),護理費12144.75元(75天X161.93元/天),營養費2250元(75天X30元/天),車輛損失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3元,由姚XX負擔123元,張XX負擔600元。
鑒定費3460元,鑒定交通費200元,由被告張XX負擔143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立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