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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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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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16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1200702883XXXX。
負責人:張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甲,男,漢族,個體,現住綏化市北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黑龍江貴誠事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23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被上訴人楊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其承擔84380元的賠償責任。事實理由:原判所依據的評估報告評估價格過高,且重復計算工時;評估車輛殘值價格過低,要求回收殘值;施救費用過高。
楊X甲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鑒定是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意見反映了車輛損失的真實情況,且鑒定是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中的配件進行的鑒定,鑒定結論客觀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楊X甲一審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6780元(包括主車損失54980元、掛車損失59900元、施救費9500元、三者財產損失4000元、貨物損失30400元、倒貨費8000元);2、鑒定費6765元及訴訟費均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楊X甲系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該車輛掛靠于綏化市鵬輝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營運,并在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投保強險、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主車限額301497元、掛車限額90100元)、商業(yè)第三者險(主掛車限額各50萬元)及不計免賠。2019年4月21日1時許,司機潘文志駕駛原告楊X甲所有的黑M×××××號重型貨車,沿綏化市G222嘉林公路綏長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至G222嘉林公路綏長路段21公里處時,車輛發(fā)生側翻,造成駕駛員潘文志受傷,車輛承載貨物損壞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綏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潘文志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車輛施救費9500元,賠償三者財產損失4000元。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經原告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修復價格及殘值作價格評估,結論為:“黑M×××××車輛損失金額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圓整(¥55780元),黑M×××××損失部件殘值金額為捌佰圓整(¥800元);黑M×××××車輛損失金額陸萬貳仟玖佰圓整(¥62900元),黑M×××××損失部件殘值金額叁仟圓整(¥3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6765元。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166780元(包括車輛損失114880元、施救費9500元、三者財產損失4000元、貨物損失30400元、倒貨費8000元),鑒定費6765元及訴訟費均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楊X甲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所有的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現本案標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經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述事實及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關于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有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佐證,被告對評估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其雖辯稱評估結論過高,申請重新鑒定,但卻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亦未提供證據推翻鑒定結論,故本院對被告答辯不予采信。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具有公信力,故原告依據鑒定結論主張車輛損失114880元(即主車損失54980元+掛車損失599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施救費9500元,有其提供的施救費票據予以佐證,被告對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其雖辯稱數額過高,但卻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另因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系增值稅票據,且施救費數額亦未超過保險限額,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三者財產損失,雖有其提供的收條予以佐證,但被告對證據有異議,另因本次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記載有三者財產損失,故僅憑原告提供的收條,無法核實三者財產損失的真實性,綜上,本院對原告訴求的三者財產損失不予支持。原告訴求的貨物損失及倒貨費,因標的車輛并未在被告公司投保貨物損失險,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甲損失124380元(包括車輛損失114880元、施救費9500元)。二、駁回原告楊X甲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對本案雙方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依法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是否正確的問題。
本案中,楊X甲為證實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等損失,申請對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進行了司法評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某保險公司雖然認為鑒定機構對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作出的評估價格過高和對車輛殘值的評估價格過低,并提出存在重復計算工時的情形,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對此予以證實,對其該主張不能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施救費用過高的問題,因該費用是在救助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實際產生并已經支付的費用,且施救公司開具了正規(guī)的增值稅發(fā)票,加之某保險公司亦未能舉示相應的證據對其所主張的案涉施救費的數額過高問題予以證實,故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因鑒定機構評估的殘值價格過低其要求回收殘值的問題,經查,案涉被保險車輛早已維修完畢,且更換下來的舊損零部件現已無法全部找齊,另外,在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過程中,亦未明確提出不同意對殘值進行評估作價而要求回收車輛殘值的要求,鑒于上述情況,關于車輛的殘值回收問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解決,如協商不成,某保險公司可對此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朱 麗
審判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