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羅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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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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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52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華市婺城區。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金華市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男,漢族,住金華市婺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浙江從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7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或改判。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重要證據未經質證且未進行記錄。上訴人向一審提交的“某保險公司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以證實被上訴人以10萬元的價格從被保險人吳洵民處購買浙GXXXXX事故車輛,再通過“合法鑒定”的形式以高價194290元向上訴人索賠,并不排除被保險人吳洵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事故車輛經“合法鑒定”就與承保價格229460元“相差無異”。二、被上訴人羅XX與被保險人吳洵民簽訂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系不合法的。本案所涉的“債權轉讓”系一種保險金請求權,不能任意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屬于有效債權,在事故發生后,保險金請求權才能發生。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其與吳洵民之間的債權轉讓是發生在事故發生后,因此,涉案的“債權債務協議書”系不合法。三、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向駕駛員任海高核實情況,得知被保險人吳洵民以10萬元整的價格將事故車輛出賣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以超出債權轉讓的金額索賠,損害上訴人的合法利益。
羅XX答辯稱:一、被上訴人被保險人吳洵民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依法受讓了保險權益,則被上訴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享有該保險權益。二、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吳洵民轉讓車輛的事實,即便如上訴人所述10萬元轉讓,但鑒定結論是194290元,并不是上訴人認為的高價,被上訴人獲取暴利的事實,10萬元是事故車,194290元是事故中造成損失確定的金額,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三、債權轉讓時間是確定的。1、事故發生時是2019年1月2日,轉讓的時間確實有涂改,但是打印的時候打成2018年,所以打印出來后改成2019年。2、債權轉讓初衷是明確約定的,沒有保險利益的話吳洵民要承擔違約責任。不可能存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而進行轉讓的事實。債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已經通知到上訴人方。3、一審的鑒定過程中,車輛確實沒有修復。但是現在已經修復了并且吳洵民已經拿走了。
羅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95090元(車損194290元、施救費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2018年7月10日,吳洵民將其所有的浙GXXXXX號車投保于某保險公司,投保險種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29460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7月13日11時至2019年7月13日24時。2019年1月2日,在滬昆高速往上海方向334KM十00M處,浙GXXXXX號車車頭車尾先后碰撞左側中央護欄,造成車損、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為施救浙GXXXXX號車花去施救費800元。保險事故發生后,吳洵民將浙GXXXXX號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關的保險權益轉讓給羅XX,并通知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司法鑒定,該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載明:車輛浙GXXXXX號汽車在2019年1月2日的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失為19429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吳洵民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浙GXXXXX號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約賠償保險金。關于投保車輛的經濟損失,應以委托評估的結論為準。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并支付從拒賠之日起給羅XX造成的利息損失。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如按評估價格賠償羅XX系不當得利,且評估價格過高,依據不足,不予采信。羅XX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羅XX車輛損失194290元、施救費800元,合計195090元,并賠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從2019年1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本案受理費1958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49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依法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羅XX支付一審認定的車輛損失。涉案浙GXXXXX號車輛由某保險公司承保,且2019年1月2日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之內,因此,被保險人吳洵民有權依據雙方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浙GXXXXX號車輛在本次事故的造成的車輛損失。吳洵民將上述對某保險公司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以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書》的形式轉讓給羅XX,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債權轉讓協議書》無效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至于車輛的具體損失,在一審中,羅XX申請對浙GXXXXX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在鑒定過程中,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人員到車輛所在的金華市順鑫汽車修理廠進行查勘,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通過提取車損清單及對受損零配件進行拍照留檔,根據清單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損失項目。某保險公司以其公司內部按照原廠價進行評估的價格以及向第三方詢價車輛殘值不能否定上述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綜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1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 晉
審判員 金 瑩
審判員 張淑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張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