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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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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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民終7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9
上訴人(原審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
法定代表人:孫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云南滇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
負責人:黃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云南銘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上訴人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15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鑫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1593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云鑫公司各項損失合計265365.97元;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認為保險合同中關于駕駛人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免責條款對云鑫公司及駕駛員于維軍有效,某保險公司可免于保險賠償錯誤。該條款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義務、排除被保險人應依法享有理賠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1、駕駛人于維軍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即表明于維軍具有駕駛人資格,可以駕駛被保險車輛(半掛牽引車并牽引掛車),其無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被保險車輛的資格。2、某保險公司與云鑫公司訂立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采用的是被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中關于無相關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等證書即可免除保險人在商業險中賠償責任的規定,系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于維軍已持有A2駕駛證,可以駕駛被保險車輛,現該免責條款中又同時約定于維軍需具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方才賠償的額外要求,明顯加重被保險人的義務,應當認定無效。3、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就駕駛人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屬于免賠事項進行了提示、說明的義務。二、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于維軍是因無從業資格證才導致事故的發生或是導致事故發生的誘因。于維軍是超速導致的車輛發生側翻,是操作技能上的失誤才導致事故的發生。沒有證據證明于維軍是因從事運輸行業時無從業資格證才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或是導致事故發生的誘因。綜上所述,于維軍具有與駕駛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但沒有從業資格證不會顯著增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保險公司若依據于維軍未取得從業資格證而免責,明顯有違公平。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一、駕駛員事故發生時從業資格證處于注銷狀態,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第八條第(二)項第6項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副本)》上顯示車輛的使用性質未“營業”,云鑫公司的車輛是以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為主業,被保險車輛為營業用貨車,其投保的是營業用車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無論任何原因,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約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同時交通運輸部2016年修改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根據上述法規、規章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事貨運,應當向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領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其中一個條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與“駕駛證”是兩個證,具有各自特定的含義,不存在包含或交叉的關系,意思清楚明白。兩個證件發放和管理部門也不一樣,前者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后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法》)。從保險合同上下條款來看,條款約定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其中“無證駕駛”和“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約定在同一款不同項,顯然條款約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與“駕駛證”是不同的概念,否則條款分兩項作出約定就是多余了。駕駛員于維軍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處于注銷狀態,不具備運輸從業資格,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不處于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做特別提示說明,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云鑫公司蓋章確認的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欄載明:“本投保人確認已收到《機動車綜合商業條款(2014)》,且貴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投保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副本)》中也專門設置“重要提示”一欄,其中第3點中提示“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雖系某保險公司打印的,但云鑫公司蓋章確認的行為,不僅證明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采用足以引起云鑫公司注意的文字對免責條款及其他條款進行了提示,而且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履行對免責條款及其他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云鑫公司也已充分了解免責條款及其他條款,故應認定免責條款及其他條款對雙方均產生法律效力。云鑫公司的保險車輛為營業車輛,根據保險條款中有關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該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員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否則,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賠償責任應當免除。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免責條款有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是保監會委托并指導中保協制定的,如同中保協擬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具有規章的性質,保險公司對于條款沒有修改的權力。1、“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與機動車損失保險承保風險具有關系。《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意味著駕駛員具備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基本職業素質,是道路運輸安全的基本保障,未取得從業資格不得駕駛營業機動車。2、“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情形除外條款,不強調免責事由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約定免責條款即除外條款分為三類:情形除外、原因除外、損失和費用除外。情形除外,即只要符合所列舉的情形,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云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云鑫公司保險理賠款共計265365.9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5日,云鑫公司為其所有的云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云F×××××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為一年。2018年10月13日1時30分,駕駛員于維軍駕駛云F×××××號半掛牽引車牽引云F×××××號掛車,于江西省永武高速由巾口向武寧方向行駛至永武高速公路巾口匝道處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駕駛人于維軍、于圣才受傷,云F×××××號牽引車和云F×××××號掛車受損、車上貨物及高速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二支隊第四大隊認定:駕駛人于維軍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云鑫公司為處理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30100元、路產賠償23060元,經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云F×××××號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152560元(實際維修支出153530元)、云F×××××號掛車的損失價值為58675.97元,合計損失265365.97元。云鑫公司遂依據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索賠,但某保險公司拒絕履行相應賠償義務。
另外,對于本案云鑫公司訴請的依據中包含了交強險,對該部分的賠償,雙方均明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云鑫公司財產損失部分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在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賠理由是否成立某保險公司方拒賠的依據為《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責任免除條款第(二)款第6項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而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機動車的于維軍從業資格證已經被注銷。云鑫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方引用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格式條款,該條款中并未明確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包括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現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將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概念擴大解釋到了從業資格,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加重了投保人責任的情形,屬無效條款,一審法院認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作為從事道路運輸人員管理的專門規章,對涉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作了具體劃分,明確了哪類人應該具備從業資格證。從行業角度來看,這也是加強管理,保障安全的必要舉措,這不應視為加重了投保人責任的條款。現云鑫公司提出必備證書不應包括從業資格證,但其沒有具體合理解釋和相應依據。某保險公司的答辯主張有相應的合同依據,予以采納。因此,對云鑫公司的訴訟請求,除雙方無異議的交強險部分損失2000元外,對商業險部分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強險項下保險理賠款2,000元。二、駁回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80元;減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負擔2,620元;被告負擔2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雙方對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查明,云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368000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次;云F×××××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77000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次。駕駛人于維軍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已被注銷。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對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無異議,結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能否因云鑫公司的駕駛員于維軍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而免除保險責任。本院認為,駕駛員于維軍持有相應機動車駕駛證,表明其具有案涉車輛的駕駛資格,事發時其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其從事運輸行業活動應由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但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該車輛的資格,也未有證據證實無該證會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同時,云鑫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免責條款僅籠統注明“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該條款并未明確約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就是指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就該條款所指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所包含的證書類型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故對于某保險公司關于免責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對于某保險公司的具體賠償責任承擔問題,云鑫公司主張的265365.97元包含了施救費30100元、路產賠償23060元、云F×××××號半掛牽引車的實際維修支出153530元及經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的云F×××××號掛車的損失價值58675.97元,施救費和路產賠償云鑫公司提供了相應單據證明,應予支持,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其評估結論本院予以采納,云鑫公司主張的云F×××××號半掛牽引車實際維修支出與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價值152560元不一致,對此應當以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為準,對云鑫公司超出部分的主張不予支持,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向云鑫公司支付保險金264395.97元。
綜上所述,云鑫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1593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共計264395.97元;
三、駁回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6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630元,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39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379元,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 燕
審判員 韓順平
審判員 張艷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顧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