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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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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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02民初400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 2019-09-23
原告:汪XX,男,漢族,農民,住定西市安定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系甘肅篤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區。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男,漢族,城鎮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區,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汪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由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10000元的賠償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3日,原告雇傭的駕駛員駕駛甘J×××××號吊車時,因起重臂觸碰到高壓線致南某死亡。經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委托對南某的死亡原因鑒定,南某系遭電擊死亡。后南某家屬將原告起訴至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7)甘1102民初279號判決,除原告已向南某家屬賠償的100000元外,還需賠償178604元。因該事故車輛甘J×××××號吊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中國保監會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明確回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該條例賠付。但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未果后形成訴訟。
被告辯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害屬于賠償范圍,但本案涉案車輛不是發生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的交通事故,且該事故發生時交警大隊未按交通事故處理,從側面印證本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另外,原告所述的中國保監會保監廳函(2008)345號屬于行政解釋,并不是立法或司法解釋不具有普遍適用性。綜上,本次事故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原告雇傭的駕駛員岳旭東駕駛甘J×××××號吊車吊裝二樓樓板時,起重臂觸碰到高壓線,致在二樓扶樓板的南某遭電擊死亡。原告已向南某家屬賠償100000元。后南某家屬起訴原告要求賠償損失,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1102民初279號判決,由原告賠償南某家屬178604元,該筆賠償款現已履行完畢。該事故車輛甘J×××××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1月29日0時至2017年1月28日24時止,責任限額為122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1、(2017)甘1102民初279號民事判決書1份,2019年9月11日的收據2張;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3、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司機特種車輛上崗證復印件各1份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系保險公司的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履行對保險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其發布的復函,正是其行使管理職能的方式,對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具有約束力。根據中國保監會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明確答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作業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該條例。本案中,原告的車輛屬于特種作業車輛(起重車),與普通機動車不同,行駛狀態是其偶發狀態,作業時的非通行狀態才是其常態。原告的司機在操作吊車實施作業過程中導致受害人死亡,應適用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相關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給付11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主張該事故發生在作業過程中并非道路上,且中國保監會的復函并非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不適用本事故的辯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汪XX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2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鳳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