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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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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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26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19-05-05
原告:王X,男,漢族,住天津市武清開發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通州區、40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2781715XXXX。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車輛損失3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5日,王X為其名下車牌號為×××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險。2018年10月17日,上述車輛在京滬高速馬駒橋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王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拒賠通知書。王X認為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約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王X的訴訟請求。事故發生時訴爭車輛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車輛進行了改裝。訴爭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車輛為客車,但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后部座椅全部拆除,裝載了貨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王X為其名下車牌號為×××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限額為40052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2018年10月17日早上7:00,賈寶林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京滬高速通州區往北京方向時,車輛發生側翻,車輛損壞,車內轉載的蛋制品亦受損。事故發生后,賈寶林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亦進行了報警。某保險公司并未出險,王X委托他人將訴爭車輛拖至天津市。某保險公司并未對車輛進行定損。
后王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王X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認為訴爭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且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報警自行施救駛離現場。故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以下簡稱商業險示范條款)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拒絕理賠。商業險示范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第九條規定:“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王X稱其并未改變車輛的用途,其裝載的貨物系自己使用,車輛并未進行運營。
關于投保情況,王X稱其委托天津市的保險代理代為投保,其將保費通過微信方式支付給保險代理,保險代理如何支付保費其并不清楚,且王X從未見過保單和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稱王X通過電話投保車險,投保后某保險公司給王X登記的手機號發送一個短信連接,王X點開鏈接后支付保費,付款完畢后形成保單;關于支付方式,微信或者支付寶方式均可;關于免責條款的告知,某保險公司稱其通過短信鏈接告知投保人,支付界面點開先出現商業險示范條款,投保人點擊確認后才能夠跳到支付頁面進行支付,另外某保險公司通過系統自動向投保人提供的郵箱發送免責條款的郵件。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待支付保單截屏一張,顯示:投保人信息為王X及其身份證號,手機號為138XXXXXXXX,郵箱為897902919@qq.com,投保人信息與被保險人信息一致,車輛信息顯示訴爭車輛的車牌號、發動機號及車架號,車輛類型為金杯輕型客車,保單類型為電子保單,投保信息包括保費總價款以及投保各類險種的具體保費,特約信息內容為:“1.保險人已通過上述閱讀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證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2.本人已閱讀并確認保費《浮動告知單》全部內容。3.本人已閱讀本次投保特別約定。4.本人確認投保勾選險種,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5.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稱其將連接發送到該截屏登記的手機號138XXXXXXXX,某保險公司稱其并不確定該號碼是否為王X本人的手機號,但是投保人提供了王X的身份證件,某保險公司亦未核實過截屏中登記的手機號和郵箱號碼是否為王X本人的手機號和郵箱,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向郵箱發送免責條款的截圖,王X投保時其系統中并無王X委托他人投保的材料。王X稱138XXXXXXXX的電話系保險代理的手機號,截屏中的電子郵箱亦非王X的郵箱。
經本院釋明,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為訴爭車輛進行定損。雙方認可訴爭車輛已無修復價值,王X申請對于訴爭車輛事故發生時的價值進行評估。經隨機確定本院委托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評公司)進行評估。2019年3月27日,京評公司出具京評(涉)字2019第302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3萬元。王X與某保險公司對于價格評估報告書均認可,王X為此預先交納評估費2000元。
上述事實,有王X向本院提交的車輛照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輛拒賠通知書,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調查記錄、商業險示范條款、待支付保單截屏,京評公司出具的京評(涉)字2019第302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和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并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對其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能否免除賠償責任。首先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調查記錄及雙方當事人陳述,事故發生時賈寶林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并未出險,并不存在某保險公司所述“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情況。其次,雖然訴爭車輛事故發生時裝載有貨物,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車輛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以及因車輛改裝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再次,關于免責條款的告知。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王X稱其委托保險代理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其并未收到保單和保險條款,并不知曉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于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綜上,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應當對于訴爭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X與某保險公司均認可訴爭車輛已經不存在維修的價值,且經京評公司評估,訴爭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價值為3萬元,該數額并未超出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王X車輛損失3萬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王X車輛損失3萬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3元,由原告王X負擔148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7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于素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