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某保險公司(建平支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遼13民終22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8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農民,住建平縣。
委托代理人:宮XX,遼寧承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建平支公司),住所地建平縣紅山街道新世紀社區。
法定代表人:車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遼寧辰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建平縣人民法院(2018)遼1322民初27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宮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建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撤銷建平縣人民法院(2018)遼1322民初2799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6月13日,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投了“遼寧省中央財政農業大災保險”,2017年6月28日,上訴人所投保的玉米全部被雹災砸毀,導致絕收,有錄像和照片為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對于上訴人交納保險費的事實認可,但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雹災的事實亦認可,但經政府組織專家看損失沒有達到30%,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是不予理賠的。
李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村民玉米遭受雹災損失,李XX47畝計17390元(最終損失數額以法院審理認定為準)。2、被告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2日,朝陽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朝陽市財政局以朝農經發【2017】81號文件通知某保險公司為建平縣農業保險經辦機構。遼寧省中央財政農業大災保險是政策性保險,其中保費中央財政承擔45%、省級財政承擔30%、市級財政承擔5%、投保農戶承擔20%。原告所在的建平縣奎德素鎮大三家村民委員會,為劉吉英等含原告在內的村民種植的玉米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遼寧省中央財政農業大災保險,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交了第一批保險費、于2107年6月18日交了第二批保費。被告審核人于2017年6月14日簽字同意承保。遼寧省中央財政農業大災保險條款,第四條寫明: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農作物損失,且損失率達到30%以上(不含)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暴雨、洪水、雹災、、、。原告在庭審中認可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13日起。2017年6月18日原告所在村民組地段遭受雹災,將村民種植的玉米部分砸壞。雹災發生后,原告所在農業站匯總后報至被告處,被告進行了勘察,鑒于作物處于苗期,雖然造成玉米葉片受損,但有些植物尚存生長點,故決定秋后按照減產程度確定理賠數額。2017年9月22日,建平縣奎德素鎮人民政府組織農經站、各村委會負責人和每村不少于兩名村民代表與縣農業專家和被告共同組成勘查定損小組。其中只有大房身村達到賠償標準,原告所在奎德素鎮大三家村遭受自然災害事故損失經查勘,查勘結論為:損失程度低于30%,查勘記錄中有農業技術專家、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協辦部門工作人員、村民代表簽字。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所在村民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遼寧省中央財政農業大災保險系政策性保險,原告為被保險人。此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此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寫明: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農作物損失,且損失率達到30%以上(不含)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查勘結論為,原告的損失未達到30%以上的賠償標準,且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達到遼寧省中央財政農業大災保險的起賠點,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種植玉米遭受雹災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農業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新的證據如下:1、大三家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欲證明當時沒有去查看雹災現場。被上訴人質證意見為:經過兩次現場查看,包括上訴人都親自參加,并且在現場查看定損的簽字欄中親自簽字,該證明不屬實。2、照片和錄像光盤,用以證明受雹災時的情況。被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這組證據在原來的案件中進行過質證,不是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XX向被上訴人保險公司交納保費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雙方保險關系成立后,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雹災的事實客觀存在,但經建平縣奎德素鎮人民政府組織農經站、各村委會負責人和每村不少于兩名村民代表與縣農業專家和被上訴人共同組成勘查定損小組查勘后,認定上訴人所投保的玉米雹災損失未達到30%的理賠標準。故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妥。上訴人在二審中所提交的新證據其證明力小于經建平縣奎德素鎮人民政府組織農經站、各村委會負責人和每村不少于兩名村民代表與縣農業專家和被上訴人共同組成勘查定損小組查勘結論。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九東
審判員 劉永志
審判員 王海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