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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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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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民終524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八層。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男,漢族,新鄉縣。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晁XX,獲嘉縣鑫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1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由張XX承擔。事實和理由:1、事故發生后,張XX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定損,而是張XX單方委托評估鑒定,其評估價格過高,遠遠超過了車輛實際損失價格。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要求進行重新鑒定,但是一審法院卻駁回,該行為剝奪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2、評估費和施救費屬于間接損失,根據商業險保險條款約定,間接損失應當由張XX承擔。
張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應當維持原判。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駁回。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等費用共計1837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XX系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其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58665.2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31日24時止。2018年12月12日10時許,張XX駕駛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獲嘉縣文圣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獲嘉縣文圣路與學府路交叉口右轉彎時,與浮紀偉駕駛豫G×××××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相撞,造成浮紀偉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浮紀偉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張XX委托,新鄉市天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新天恒(2019)價評字第TQT006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豫A×××××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為17070元。張XX因案涉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費500元、鑒定評估費800元。后獲嘉縣永強大眾轎車配件維修站對豫A×××××號車輛進行了維修,張XX支付維修費17100元。2019年8月29日,張XX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損17070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800元,合計18370元。庭審后,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事故車輛豫A×××××號車輛的實際損失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張XX為其所有的豫A×××××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雙方之間構成真實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張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鑒定評估張XX車輛損失為17070元,張XX因該事故支付施救費500元、評估費80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8370元,未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故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損、施救費、評估費合計18370元,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張XX所提交的鑒定結論雖系單方委托,但新鄉市天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的鑒定評估資質,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張XX提交的鑒定結論存在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問題,且張XX提供了相應的維修清單和維修發票予以印證,故一審法院對新天恒(2019)價評字第TQT006號價格評估結論書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豫A×××××號車輛的實際損失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評估費系張XX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故某保險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的辯解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張XX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合計1837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59元,依法減半收取13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退回張XX129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一審認定車損數額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案中,張XX委托新鄉市天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損失總額為17070元。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該評估為單方委托、評估價格高于車輛實際損失,一審未重新鑒定損害其合法權益。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出足以反駁該鑒定報告的相反證據和理由,不能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案涉車輛損失的參考。且一審中,張XX提交了獲嘉縣永強大眾轎車配件維修站出具的維修費發票,維修費用共計17100元,維修發票與評估價格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證,一審法院據此采信案涉鑒定結論,并駁回某保險公司庭后提交的重新鑒定申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評估費、施救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案涉評估費800元、施救費500元系張XX因事故產生的相應費用,亦是其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張XX向一審法院提交評估費、施救費票據,證明該費用已經實際支出,某保險公司應負擔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評估費、施救費為間接損失、其不應承擔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潔
審判員 浮代飛
審判員 馮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