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贛07民終17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4
上訴人(原審原告):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贛州市定南縣**。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廣西海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系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住所地:贛州市定南縣/div>
負責人:馮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江西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8民初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贛BXXXXX號車輛保險費用47.2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任春華的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無關。其死亡原因為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二、一審法院沒有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合同》與《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處理不當。三、任春華在2015年3月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屬于保險合同的法定索賠事由。四、上訴人依法應賠償任春華親屬75萬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全額47.2萬元保險費并無不當。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六、本案的《保險合同》是綜合合同,里面共有《強制險合同》、《第三者責任合同》和司機與乘客的合同,故一審法院只認可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是不當的;七、一審法院不認定司機的意外死亡事件為交通事故不當。死者是公司出租小客車的司機,是在工作期間內死亡的,在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中屬于第三人,上訴人屬于被保險方;八、保險合同項目的認定有特殊的地方,保險標的物即小客車購買了司機和乘客的保險,所以一審法院沒有認定該事實是錯誤的;九、一審法院認定的只是第三者責任險和車內人員的傷亡保險,不是交通事故,不予賠償是錯誤的,應該先認定《保險合同》的合法,再根據《保險合同》的賠償項目進行賠償才是本案爭議焦點;十、本案上訴人購買保險項目即小客車的類型,由于是出租車,根據國家的法定原則,購買了強制險,共賠償12.2萬元,第三者險賠償項目是30萬元,司機的死亡責任險5萬元,和四個乘客每個5萬元,共20萬元。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要發生了事故,如車輛碰撞了其它車輛、其他人、其它物,車輛發生了意外事故從而導致人受傷。本案中車輛未與任何他人、它物發生任何接觸,車輛未受任何損壞,因此死者的死亡不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不是保險公司制定的。交強險承保的對象是車輛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死者是車上人員,因車輛未發生交通事故,車上人員也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情形,因此死者的死亡不是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承保的對象。
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按照簽訂的《保險合同》支付贛BXXXXX號車輛保險費用47.2萬元給原告;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與其他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任春華于2014年4月1日在原告處從事出租車駕駛員工作。2015年3月4日14時許,任春華駕駛出租車在金都賓館附近等乘客時,突發疾病,經定南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診斷為心源性猝死。事發后任春華家屬李春嬌依法向定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任春華與原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定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定勞仲案字[2015]4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裁決:任春華與原告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4日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不服該裁決先后向定南縣人民法院、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贛中民三終字第6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任春華與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4日存在勞動關系。后李春嬌依法向定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任春華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傷害為工傷,定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定人社傷認字[2016]第0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同意認定任春華為工傷。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對定人社傷認字[2016]第0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向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贛人社復決字[2016]1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定人社傷認字[2016]第0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不服定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及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決定,先后向定南縣人民法院、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贛07行終4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認為定南縣人社局作出的定人社傷認字[2016]第0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贛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贛人社復決字[2016]1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結論正確。
任春華家屬李春嬌、任可、任真、任庭芳、龍春風依據以上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向定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依法責令原告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支付任春華工亡補助金672320元、喪葬費2606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504000元,定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定勞人仲案字[2017]5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向任春華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22566元,分別向任可、任真、龍春風從2015年3月起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128.3元至符合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止。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先后向定南縣人民法院、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贛07民終10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向任春華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22566元,分別向任可、任真、龍春風從2015年3月起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128.3元至符合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止。另查,任春華駕駛的車輛為贛BXXXXX客車,該車輛于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期間在被告處投保,承包險種為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該車輛于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間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案中,原告為任春華駕駛的贛BXXXXX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但任春華系本車人員,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對象,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任春華的死亡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為贛BXXXXX號車輛所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亦不包括本車人員的人身傷亡,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任春華的死亡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為贛BXXXXX號車輛所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賠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內人員傷亡的保險。本案中,任春華雖為車上人員,但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導致,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車上人員責任險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190元,由原告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認定工傷決定書》1份、定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李春嬌與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1份、《行政復議決定書》1份、定南縣《行政判決書》1份、贛州中院《行政判決書》1份,擬證明死者是司機,已經確定是在工作時間內死亡;買保險的車輛就是司機所駕駛的車輛。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上述證據均系死者與上訴人之間工傷賠償案件的裁判文書,與本案無關聯性,無法證明死者系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來源真實、合法,但無法達到上訴人主張任春華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證明目的。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關于任春華的死因認定問題。定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定人社傷認字[2016]第0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中明確載明“經調查核實,2015年3月4日14時許,任春華駕駛出租車在金都賓館附近等乘客時,突發疾病,經定南縣人民醫院醫生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診斷為心源性猝死”。且該決定書的效力經由贛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贛市人社復決定字[2016]10號行政復議決定以及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贛07行終43號行政判決書予以確認。上訴人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結論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關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上訴人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為贛BXXXXX號客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均為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被保險車輛贛BXXXXX號客車并未發生交通事故,不存在第三者,被保險人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不存在賠償責任,故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任春華作為被保險車輛贛BXXXXX號客車的駕駛員,因突發疾病導致的死亡賠償不在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上訴人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混為一談。其上訴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41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380元,合計12570元。由上訴人定南縣東江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春明
審 判 員 朱志梅
審 判 員 林欣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羅奕
代理書記員 曹菁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