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興國縣隆坪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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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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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7民終177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興國縣**。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西國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江西國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興國縣隆坪XX,,住所地:興國縣
法定代表人:楊XX,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西國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國縣隆坪XX(以下簡稱隆坪中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2019)贛0732民初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其不承擔保險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受害人陳某系通校生,事故發生在隆坪中學放學之后,此時學校無監管義務,陳某的死亡屬意外事件,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隆坪中學與死者家屬簽訂的《補償協議》對上訴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被上訴人隆坪中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隆坪中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其450000元整;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29日17:18分左右,原告隆坪中學七年級(1)班的學生陳某未經學校同意外出后,原告隆坪中學未引起高度重視,在當天晚上的晚自習時,七(1)班的坐班老師未發現陳某不在班里上晚自習,未在第一時間通知陳某的家長。24小時后,陳某的父親陳昌源才因陳某失蹤向興國縣公安局報警。興國縣隆坪鄉政法委員黃集根組織鄉村兩級干部在學校周邊范圍進行搜尋,同時聯系興國縣公安局隆坪派出所于第一時間采集陳某的個人照片信息制作尋人啟事,安排各村張貼在交通要道,在鄉村各微信群、QQ群中發布尋人啟事,并協同興國縣曙光救援隊搜尋,集多方力量擴大搜尋范圍,增強搜尋力度。通過幾天的搜尋,2017年12月4日中午,在興國縣隆坪鄉隆坪村背石水庫發現陳某尸體。事發后,陳某的父母陳昌源、溫楚輝向興國縣隆坪XX索賠。2017年12月8日,原告隆坪中學與陳某的父母協商賠償事宜,因陳某的父親陳昌源在興國縣隆坪鄉圩鎮上有房產、陳某一家居住在興國縣,雙方按照城鎮居民標準來協商賠償款,隆坪中學作為甲方、陳某的父母陳昌源、溫楚輝作為乙方訂立《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載明:“乙方兒子陳某于2017年11月29日下午5:18分左右,未經學校同意外出后,下落不明,經過學校及乙方家屬的共同尋找,于2017年12月4日在隆坪鄉背石水庫中找到陳某尸體。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陳某死亡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甲方補償乙方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450000.00元),該費用包含殯儀館墊付的壹萬元。還需支付肆拾肆萬元整(¥440000.00元)。在簽訂協議后伍天內付清。并且乙方應出示收據。二、乙方之子陳某在學校投保的學平險的賠償款歸乙方所有。三、乙方得到學校的補償款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張其它補償款。四、因甲、乙雙方均涉及到保險的權益,經雙方協商,都要配合各自申請理賠事宜。五、本協議簽訂并且乙方得到學校的補償后,甲、乙雙方因陳某的死亡事件,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均不得以各種理由再生事端。本協議甲、乙雙方自愿簽訂的,并未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贝撕?,興國縣隆坪XX向原告陳昌源、溫楚輝支付了補償款450000.00元(其中包含在殯儀館墊付的10000元)。原告隆坪中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2007版),保險費為671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校方責任保險金額14000000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8000000元、每人責任限額720000元,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金額4000000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1100000元、每人責任限額210000元。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2007版)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在被保險人的在?;顒又谢蛴杀槐kU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發生下列情況導致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十一)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或職業道德;(十二)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被保險人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父母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第六條約定“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學生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者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管理范圍……”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隆坪中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于2019年1月11日訴請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450000元。2019年2月26日庭審時,原告隆坪中學表示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原告送達保險條款和告知免責條款,該院當庭要求被告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證明保險條款已經送達給原告、免責條款已經告知原告的證據。2019年3月4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超過指定的期限后向一審法院提交《客戶保險單據簽收單》,且該《客戶保險單據簽收單》上未注明原告隆坪中學收到保險條款。2018年11月20日,陳某的父母陳昌源、溫楚輝以生命權糾紛對隆坪鄉背石水庫的所有人興國縣隆坪鄉隆坪村民委員會和承包人余小明、朱興華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案號為(2018)贛0732民初3594號。該院在2019年1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陳某的父母陳昌源、溫楚輝的訴訟請求,但在事實認定中對陳某的死亡、陳某的父母與原告隆坪中學協商達成賠償協議、隆坪中學已履行賠償協議的事實已經進行了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隆坪中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依約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隆坪中學的學生陳某的死亡是否屬于校方責任保險范圍原告隆坪中學主張陳某的死亡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陳某不是在學校死亡的、不屬保險責任范圍。根據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2007版)第三條第(十一)、(十二)項的約定,“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被保險人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父母的保護而發生傷害”,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該案原告隆坪中學的學生陳某在2017年11月29日下午未經學校同意外出后,當天晚上自習課時,坐班老師未發現陳某不在班里上晚自習,也未第一時間通知陳某的父母,導致陳某的父母24小時之后才報警,最后發生陳某死亡的結果。對陳某的死亡,原告隆坪中學的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未履行好相應的職責,原告隆坪中學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陳某的死亡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因陳某的父母在興國縣隆坪上圩鎮有房產并在圩鎮居住,原告隆坪中學與陳某的父母按照城鎮居民標準協商賠償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校方責任保險的每人責任限額為720000元,原告隆坪中學與陳某的父母簽訂的賠償協議中約定賠償450000元未超過保險責任限額,原告隆坪中學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興國縣隆坪XX450000元;二、該案履行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費8050元,原告興國縣隆坪XX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為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依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陳某的死亡是否屬于上訴人所承保的保險責任范圍。涉案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2007版)第三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在被保險人的在?;顒又谢蛴杀槐kU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發生下列情況導致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十一)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或職業道德;(十二)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被保險人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父母的保護而發生傷害……。本案中,死者陳某于2017年11月29日下午離校后,并未按照學校的規定當晚返校上晚自習,在此期間,校方并未第一時間通知陳某的父母,導致陳某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陳某的父母于24小時之后報警,在整個事件中,隆坪中學負有責任,存在過錯,陳某的死亡屬于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同時,雖然涉案《協議書》系上訴人隆坪中學與陳某父母陳昌源、溫楚輝所簽,但該協議書載明的內容并無明顯不當,補償金額亦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故一審判決依上述事實為據,結合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本案的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17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鐘偉民
審 判 員 彭偉明
審 判 員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 李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