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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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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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民初683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保稅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1744989XXXX。
負責人:許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張XX,浙江億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5328021XXXX。
法定代表人:孔XX,公司經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147000元以及自原告向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之日(即2018年11月20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擔公估費用4752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4日,案外人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將承運貨物在原告處投保了國內公路貨運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9月16日零時起至2018年9月15日24時止。2018年4月12日,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的駕駛員駕駛車牌號為皖5F493/M58Y3掛半掛牽引車在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塘西大道與西樂大道交界處時,發生火災,造成車上貨物部分燒毀的事故。經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該批貨物的損失147000元,后經案外人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申請理賠,原告按照合同支付保險理賠147000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被告作為本案貨物的實際承運人、承運車輛牽引車頭的所有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委托貨運合同的約定在承運期間妥善地裝卸、搬運和保管所運貨物,將貨物安全完整地運至目的地,并向收貨人完好地交付貨物。現由于涉案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被告作為本案的承運人應當對本案貨物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諸貴院。
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公司和駕駛員是掛靠關系,原告還應起訴駕駛員。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一、保單抄件;證明目的:證明涉案貨物在原告處投公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在事實。
證據二、報警回執、出動證明;證明目的:證明火災發生及發生時間的事實。
證據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公估委托書、業務結算表;
證明目的:證明涉案貨物為公估委托人承運及公估費用。
證據四、公估公司保險公估報告;證明目的:證明火災損失。
證據五、報損單、索賠申請書、權益轉讓書;證明目的:證明原告取得代位權事實。
證據六、支付憑證;證明目的:證明原告已支付賠償款的事實。
證據七、駕駛員的駕駛證及發貨單;證明目的:證明郭世飛為本案被告的員工。
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不清楚,需向駕駛員核對,對證據中駕駛證無異議。
被告未提交證據。
因被告未就原告所提交證據提出異議,經本院核實,對原告所舉證據均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5日,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定額保險,保單號為12909003900295668008,車輛牌照號:皖5F493,每車每次賠償限額為300000元,免賠說明:每次事故絕對免賠人民幣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以高者為準。特別約定:下列貨物除外:植物、動物等,貨物最高賠償限額30萬元。投保期間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2018年4月12日13時03分,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郭世飛駕駛被告所有的車牌號為皖5F493/M58Y3掛半掛牽引車,運送浙江夏王紙業有限公司的裝飾原紙到廣東佛山,行至廣東佛山市三水塘西大道與西樂大道交界處時,貨車著火,造成車上貨物部分燒毀的事故。事故發生后,佛山市三水區三水消防中隊出動2車12人前往撲救,2018年4月12日,三水區三水消防中隊就其參與案涉車輛撲救的事實出具了證明。2018年11月13日,經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事故核損金額為228438元,扣減殘值和20%免賠率后,為162444.80元,經保險雙方協商一致,理算金額為147000元。2018年12月21日,某保險公司將理賠款147000元打入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賬戶,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權益轉讓書,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2019年12月23日,原告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所有的車牌號為皖5F493/M58Y3掛半掛牽引車在為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運送裝飾原紙的過程中,因車輛著火導致貨物受損,原告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衢州市衢江區旺達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法代位取得向實際侵權人的追償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墊付款147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評估費4752元,因《保險法》六十四條規定為查明保險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該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公司和駕駛員是掛靠關系,原告還應起訴駕駛員,因皖5F493/M58Y3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系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駕駛案涉車輛屬于履行職務行為,貨物損失應由承運車輛所有人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金墊付款147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5元,減半收取1667.5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7.50元,被告定遠縣前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春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 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