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于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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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21民初4107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陽谷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XX,山東慎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XX,北京市京師(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XX,男,漢族,陽谷縣阿城鎮孫樓村234號農民,現下落不明。
原告與被告于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XX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7月16日,于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歷山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光大銀行向于XX提供貸款人民幣80000元整,貸款期限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貸款期限為36個月。2014年7月16日,我公司與于XX簽訂了保證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為于X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保險,當于X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我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對剩余全部款項進行理賠。理賠后,于XX應向我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2014年7月16日,光大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于XX發放了貸款。因于XX未按約定還款,2015年3月6日,我公司代于XX向光大銀行理賠全部款項,履行了保險責任。我公司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于XX向我公司支付理賠款73992.68元,未付保費5445.34元,共計79438.02元;請求依法判令于XX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以73992.68元為基數,按照日1‰計算自我公司理賠之日起至于XX實際清償之日止;請求依法判令于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及律師費用。
于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于XX與光大銀行簽訂合同編號為76981416001913的《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光大銀行向于XX提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人民幣80000元整,貸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貸款期限為2014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6日。該合同附表第7項約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第8項約定:貸款發放至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內,戶名:于XX,賬號62×××99;第9項約定: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方式償還借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2014年7月16日于XX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一份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記載:保證保險金額為95120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1.9%,每月保費金額為1520元。該保險單“特別約定”該保險單“特別約定”第3條記載: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第4條記載: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第5條記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于XX在“投保人簽名”處簽名并捺印。本院調取的于XX名下的光大銀行對私活期賬戶對賬單及還款記錄顯示于XX共償還2014年11月16日(含本日)前的貸款及保費4期(保費第5期交了26.66元),2014年12月17日于XX開始逾期,2015年3月6日39010188000088278賬戶償還于XX剩余借款本息73992.68元。2019年11月中旬,光大銀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確認2015年3月6日收到某保險公司代償貸款合同號為76981416001913的貸款73992.68元。2020年1月7日本案庭審時,某保險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以73992.68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某保險公司理賠之日起至于XX實際清償之日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作證:1、于XX身份復印件一份;2、與原件核對無異的編號為76981416001913的《個人貸款合同》、附表、《貸款借據》影印件各一份;3、《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4、《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5、光大銀行對私賬戶對賬單打印件、還款記錄影印件各一份;6、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于XX簽訂的《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某保險公司就于XX向光大銀行的消費貸款承擔保證保險責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在于XX未按貸款合同的約定還款時,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償還了于XX所欠款項,履行了保證保險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享有向于XX主張理賠款和未付保費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要求于XX支付理賠款73992.68元,支付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間的未付保費5445.34元(1520元/月÷30日×108日-已支付的26.6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73992.68元及違約金(以73992.68元為基數,自2015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544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34元,由于XX負擔(某保險公司已墊付3434元,于XX應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艷慧
人民陪審員 姜 敏
人民陪審員 張勇志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閆丹
書記員布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