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04黃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804民初640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黃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張X,江蘇興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1號。
負責人:孫X,該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黃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平安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平安保險賠付原告黃XX車輛損失416443元,鑒定費20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平安保險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8日19時42分許,謝珊珊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沿長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長深高速1916KM+990M時突然減速停車,導致陳鵬駕駛的原告黃XX所有的蘇H×××××號小型轎車與謝珊珊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謝珊珊、陳鵬及蘇H×××××號小型轎車乘坐人宗東杰受傷。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認定,謝珊珊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陳鵬、宗東杰無責任。原告黃XX的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4408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綜上,原告黃XX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核查事實,依法支持原告黃XX的訴訟請求。
被告平安保險辯稱:1、對原告黃XX訴稱的事故發生經過無異議,對原告黃XX所有的蘇H×××××號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無異議;2、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原告黃XX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3、原告黃XX主張的車損金額過高,被告平安保險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蘇H×××××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原告黃XX。2019年8月18日19時42分許,謝珊珊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沿長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長深高速1916KM+990M時突然減速停車,導致陳鵬駕駛的蘇H×××××號小型轎車與謝珊珊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謝珊珊、陳鵬及蘇H×××××號小型轎車乘坐人宗東杰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認定,當事人謝珊珊負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陳鵬、宗東杰無責任。
原告黃XX所有的蘇H×××××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保險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4408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29日0時起至2020年4月28日24時止。蘇H×××××號小型轎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部分載明,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未經第一受益人同意不得退保、減保或批改;單次理賠總額超過車損險保額的20%時,保險人需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書面指示支付保險賠款。
2020年1月8日,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營業部出具理賠證明一份,內容為“客戶黃XX(身份證號)在我行辦理車貸,協議號:811052221900,貸款金額308560元,現貸款余額245848.62元,請貴單位配合將理賠款項作如下操作:1、將245848.62元匯入中信銀行淮安分行,戶名個貸業務在途資金,賬號76×××01(請匯款備注欄備注:黃XX賠付資金);2、將余款匯入:黃XX,中信銀行淮安分行,賬號62×××62”。
本案審理過程中,依據原告黃XX的申請,本院委托淮安市頂業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蘇H×××××號小型轎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12月18日,淮安市頂業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蘇H×××××號小型轎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為416443元。原告黃XX已預交鑒定評估費208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黃XX提供的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營業部出具理賠證明、評估報告書、鑒定評估費發票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黃XX與被告平安保險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雖然蘇H×××××號小型轎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了該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但是原告黃XX作為投保人,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同時,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營業部出具的理賠證明能夠證明該銀行已經對被告平安保險支付保險理賠款作出了書面指示。據此,被告平安保險主張原告黃XX非本案適格主體的辯稱觀點,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蘇H×××××號小型轎車于2019年8月18日因交通事故受損,損失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平安保險作為保險人,應依約承擔賠付責任。被告平安保險辯稱經評估的車損金額過高,但無充分證據證明評估結論與事實不符,對被告平安保險的該辯稱觀點,本院不予采納。依據淮安市頂業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蘇H×××××號小型轎車的損失數額應為416443元,該數額未超過約定的保險金額,被告平安保險應予賠付。保險人、被保險人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黃XX預交的鑒定評估費系為確定蘇H×××××號小型轎車損失程度而支出,故原告黃XX已預交的鑒定評估費20800元,應由被告平安保險承擔。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系涉案保單的第一受益人,被告平安保險應按照其指示方式支付保險理賠款。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黃XX車輛損失416443元、鑒定費20800元,合計437243元(其中245848.62元付至中信銀行淮安分行,戶名個貸業務在途資金,賬號76×××01;余款191394.38元付至原告黃XX賬戶,開戶行中信銀行淮安分行,賬號62×××62)。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46.64元,減半收取3773.32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賬號分別為:黃XX6232636100126010589,某保險公司6232636100126010571)。
審判員 李金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楊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