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縣磷業汽車運輸實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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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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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7民初147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9-11-26
原告:通海縣磷業汽車運輸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通海縣。
法定代表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云南錦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玉溪市。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云南滇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通海縣磷業汽車運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海磷業公司)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通海磷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范圍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332500元,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應賠付給新平公路分局的公路路產損壞修復費40120元,共計37262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原告在被告處為云F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325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2018年11月25日14時05分,孫家平駕駛該車輛行駛至大新公路19公里施工路段時,遇大開門往新平方向車輛單向放行,新平往大開門方向出現排隊等待,因孫家平駕駛的投保車輛失控,其駕駛車輛與許雄兵駕駛的云G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云GXXXXX號車起火引燃云FXXXXX號車,導致兩車全損,公路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后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愿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金賠償責任。但本案中,投保人存在超載的情形,根據保險合同該條款的約定,應當在認定損失金額后在商業險范圍內扣除10%免賠額。另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壞修復費,因原告沒有實際支付或墊付該筆費用,也不屬于該路產的所有權人,因此原告并非路產損失的權利主體,故其無權提起訴訟,對該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原告通海磷業公司針對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證明原告所屬的在被告處投保的云FXXXXX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整車全損;
3、一份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正本)復印件,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車損為332500元,被告應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理賠原告整車全損的損失;
4、二張現場照片、一份新平縣公路分局公路路產損壞(害)修復費用確認表復印件、一份新平公路分局公路路產損壞(害)現場勘驗筆錄復印件、一份由新平公路分局于2019年8月7日出具的證明復印件,證明交通事故導致原告所屬車輛給新平公路分局造成的損失為40120元。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1、2、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2同時證明本案中原告存在超載駕駛的情形;對證據3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不能以投保價值認定車輛損失;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該事故對路產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所有權人新平公路分局進行主張,原告并不是該路產損失的適格訴訟主體。
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其答辯,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份投保人聲明復印件、一份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復印件、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告知單復印件、一本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原件、一本機動車綜合商業免責事項說明書原件,共同證明保險條例第27條第二款和不計免賠保險部分第2條第二款已經明確約定機動車輛存在超載的情形,即使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也屬于免責事由,應當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扣除10%的免賠額,同時該組證據證明保險人已經通過明顯的字體和格式對保險合同的構成、條款的約定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說明,原告已在保險文件上進行蓋章確認,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等規定,保險人已經履行法定的提示及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包括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應適用扣除10%絕對免賠率的約定。
經質證,原告通海磷業公司對以上證據不予認可,提出在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告知單、機動車綜合商業免責事項說明書上蓋的確實是公司的公章,但其所蓋的公章系被告將其公章加蓋在內容空白的紙上后,被告在加蓋公章的空白紙上打印了機動車綜合商業免責事項說明書的內容,并在機動車綜合商業免責事項說明書最后面書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且被告未對原告進行過任何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
本院對原告通海磷業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3經質證被告無異議,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證據4,因原告不是路產損失權利人,與本案無關,故在本案中不予確認。
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5日14時05分許,孫家平駕駛牌號為云F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大新公路由新平縣城駛往大開門方向,行駛至大新公路19公里施工路段,遇大開門往新平方向車輛單向放行,新平往大開門方向車輛排隊等待,因孫家平所駕駛的車輛失控,其所駕駛車輛避開前方排隊等待車輛,駛入對向車道后,所駕駛的車輛車頭與對向駛來的許雄兵駕駛的云G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相撞,云GXXXXX號重型倉棚式半掛車碰撞后向后退又撞到黃久光駕駛的云AXXXXX小型普通客車車頭,事故發生后,云GXXXXX號車起火引燃云FXXXXX號車,造成許雄兵及乘車人馬玉瓊、高如昆受傷,云FXXXXX號車、云AXXXXX號車及許雄兵所駕駛的云GXXXXX號車損壞。該事故經新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5304274201800012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家平駕駛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在車輛失控后采取避讓措施不當導致該事故,孫家平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許雄兵無責任,乘車人馬玉瓊、高如昆無責任。
另查明,通海磷業公司作為牌號為云F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投保人向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3325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122000元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條款加粗后作了明顯提示。
再查明,事故發生后,原告通海磷業公司尚未對該事故造成的新平公路分局公路路產損壞進行賠償,新平公路分局也未對所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要求。
經本院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請求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云FXXXXX號車車輛損失332500元,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路產損壞修復費4012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通海磷業公司與財保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本案中,原告駕駛員孫家平駕駛被保險的云FXXXXX號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支付原告方保險金,且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方已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本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及時作出核定,經庭審查明,被告至今也未就本案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向原告方作出明確的答復。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賠償原告通海磷業公司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辯解孫家平駕駛的車輛超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當扣除機動車損失保險10%的免賠率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通海磷業公司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其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且原告公司印章系被告員工加蓋,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和投保人收到免責事項說明書的蓋章確認頁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對原告履行了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義務,故對其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車輛的損失不能以車輛投保價值認定,因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對該辯解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通海磷業公司的車輛損失認定為332500元,扣除10%的免賠額33250元后,實際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299250元。另關于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壞修復費40120元,雖然該損失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但該損失的權利人并非原告通海磷業公司,且原告通海磷業公司也未對該損失進行賠付,故路產損失修復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但相關權利人可另案起訴。據此,依照上述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通海縣磷業汽車運輸實業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款299250元;
二、駁回原告通海縣磷業汽車運輸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90元,減半收取計3445元,由原告通海縣磷業汽車運輸實業有限公司負擔55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8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刀本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馬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