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肖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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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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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民終1059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
主要負責人:鄭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XX,男,漢族,住濟南市天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山東元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肖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9)魯0203民初20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9)魯0203民初204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1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車損金額過高。本案車損經鑒定,金額為109500元,但被上訴人申請鑒定時,車輛損失照片顯示,很多配件屬于磨損損壞,并非本次單方事故所能導致的損失。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車輛損失重新鑒定時,要求鑒定機構說明涉案車損是否與本次事故有關,并要求現場查勘。但鑒定機構僅依據照片進行認定,對損失的原因亦未作說明。上訴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認為涉案車損成因大部分不能確定,鑒定機構違法鑒定準則,車輛實際損失不能確定,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肖XX辯稱,一審法院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損進行鑒定,其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且鑒定程序合法,所得鑒定結論合法準確。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肖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支付肖XX車輛損失10000元,其余待鑒定后追加;2.本案訴訟費由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2日,被保險人肖XX將其魯BXXXXX車輛(車架號WVXXX31K9DWXXX922、發動機號CTXXX7555)在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67614.2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13日00時起至2018年12月12日24時止。肖XX依法交納保險費,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險單。2017年12月15日,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簽發保險批單,載明自2017年12月16日00時起,上述保險單項下的車牌號變更為魯BXXXXX。
2018年8月31日,案外人王菊香駕駛魯BXXXXX車輛行駛至東營市墾利區黃河入海口風景區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接報案后出險,但未確定車輛損失價值。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根據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申請,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魯BXXXXX車輛在上述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109500元,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交納評估費6730元。后肖XX對車輛進行維修,花費維修費109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肖XX將其車輛在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雙方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肖XX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按照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現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應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魯BXXXXX車輛的損失價值經評估為109500元,且未超出保險金額,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應予賠付。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所支付的評估費6730元,系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平安財保青島中心支公司承擔。綜上所述,肖XX的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肖XX保險金109500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90元,評估費67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理由主要有:一、鑒定機構未現場驗車;二、鑒定意見不能說明車輛配件損失是否單純由碰撞事故引起。
本院對上訴人的申請予以準許,并通知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人員丁磊出庭作證。丁磊稱,鑒定時車輛在外地,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電話溝通后,對方認可使用肖XX第一次評估鑒定時的車輛拆檢照片,因此沒去現場,繼續鑒定。造成涉案車輛損失的主要原因是碰撞。車輛損失包括直接撞擊失和關聯損失,車輛在受到硬物撞擊后發動機油底殼破損面積大、油量泄露快是導致車輛關聯損失的主要原因。直接撞擊部分包括油底殼、發動機護板和元寶梁。關聯損失是由于機油泄露、發動機不能正常工作導致的。根據車輛損害程度看,應該在短時間內就會產生上訴損失。車輛發動機未損壞不會出現故障碼,出現故障碼說明已經損壞。
上訴人對鑒定人員的證言質證稱,認可鑒定人員就車輛拆檢照片事宜聯系過上訴人,但還是認為鑒定人員沒到現場看車,不符合法定程序。此外,鑒定人員沒有排除事故后立即停車,不會造成關聯損失的可能性。關聯損失是擴大損失,屬于責任免除范圍。
上訴人對鑒定人員的證言質證稱,鑒定機構具有專門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正確。
因一審法院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人員具有相關資質,本院對鑒定人員證言予以采信。
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如何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金額。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對于鑒定過程和鑒定結論,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足以證明其異議成立。因此,本院認為,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原審據此認定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8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宿 敏
審判員 谷林平
審判員 汪青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趙彩玉